媒体报道

坦洲法庭揭穿“职业放贷”连环套路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3-13 【收藏本文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法庭审结一起职业放贷案,揭开民间借贷背后隐藏的灰色产业链。该案主审法官石慧通过深挖案件细节,最终认定出借人牛某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王某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引发社会对职业放贷套路的新一轮关注。

表面闭环证据链暗藏玄机

2024年10月,牛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主张王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7万余元及支付自出借之日起按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律师费。牛某诉称,被告因装修会所需要向其借款,其分别于2018年7月至9月间通过银行分三次向被告转账合计27万余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借款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仅支付7万元利息。后经催促王某仍未还本付息。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以及缺席审理。

开庭当天,牛某及其律师均到庭,牛某提供了转账记录及借条原件、催款记录,借条显示王某因生意周转向牛某借款10万元以及20万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支付则每天按未还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因借款产生纠纷的,借款人赔偿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庭审时,法官石慧要求牛某提供借款期间前后各一年的银行流水明细,牛某当庭予以允诺。查询相关法院业务系统显示,牛某仅在2023年有一件诉讼案件并主动撤诉,在全省并无其他诉讼案件。案件看似已形成事实清楚的证据链“闭环”,按照程序出具文书结案提上日程。

深挖关联案件揭职业放贷本质

庭后,牛某未按约定提交银行流水,并多次以“受伤”“出差”为由推诿。莫非案件另有隐情?带着疑虑,石慧再次查看卷宗、梳理案情。

牛某称其从事二手车和餐饮行业,月收入大约4、5万元,证实其有较为充裕的经济实力,而起诉状中载明牛某是基于自身经济能力而未能足额支付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两者存在矛盾,牛某有可能存在预扣利息行为,但未能映射出其他问题。

石慧仔细重复阅卷,破解“疑点”。牛某生活、生产经营范围多年来在坦洲镇一带,转账记录由某银行坦洲支行加盖印章,说明牛某至少在2018年就已开户。随后,她与助理一起对每位法官及助理存储的文书一一手动查询检索,经过不断努力找寻、登记、收集、整理,终于将有关牛某以及与牛某关联人员的案件全部搜集,除本案外,牛某作为原告在该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20件,查询到最早一件是2012年。

通过对材料的仔细归类、对比、研判,事实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其借款对象遍布多个省份,均称“朋友或熟人”;借条模板高度雷同,仅金额、日期手写,其余条款印刷;借贷套路一致,均为月息2%或银行利率四倍,且存在“预扣利息”行为;资金流向存疑,自称“自有资金”,却拒绝提供银行流水佐证,且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资金;出借方式多为现金交付。已生效判决显示,牛某兄弟牛二有利用牛某账户转账交付借款的行为。

职业贷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

据了解,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经常性地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谋取利息,擅自从事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一切证据表明牛某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的法律特征。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牛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王某向牛某返还已收取的借款,不予支持牛某主张的利息,王某已支付的7万元在借款本金中相应予以扣减,即王某向牛某返还20万余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牛某收到判决书后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

石慧法官特别提示:职业放贷合同因违反金融秩序应属无效;借款人需警惕“砍头息”套路,留存转账凭证;合法借贷应具备真实资金流水、合理利率及明确用途。

本案的审结为打击职业放贷行为提供了典型判例,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决心。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不断深化金融法治建设,严厉打击非法借贷,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  付陈陈  二审  黄凡  三审  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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