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某设计公司因其原创作品《鸽乙丙丁》遭某游乐园公司擅自使用,起诉至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游乐园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某设计公司的作品——鸽丙。通讯员供图
法院查明,涉案作品《鸽乙丙丁》以拟人化鸽子为核心元素,通过独特的线条勾勒、色彩搭配及细节设计(如动态姿态、面部表情等),展现出鲜明的艺术个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表达”的认定标准,设计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 ▲某游乐园公司的作品——“山寨”鸽丙。通讯员供图
被告某游乐园公司在其线下主题乐园广告牌、门票、线上微信公众号及抖音账号中,多次使用与《鸽乙丙丁》高度近似的鸽子形象。法院对比指出,尽管侵权方对部分元素(如帽子颜色)进行了细微调整,但整体造型、动态特征及艺术风格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已超出合理借鉴范畴,侵犯了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游乐园公司辩称侵权图案系第三方设计公司提供,但未能提交授权合同、权属证明等关键证据。法院认为,作为商业运营主体,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免责,故驳回其抗辩。 主审法官强调,独创性表达是美术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核心。即便对原型进行艺术加工,若核心视觉特征与原作实质性相似,仍可能构成侵权。判决同时警示市场主体:主张合法来源须提供完整证据链,使用他人作品前务必取得书面授权,避免因疏忽承担法律后果。 据悉,本案判决已生效。随着文创产业蓬勃发展,此类案件凸显了对原创设计的司法保护力度,对规范行业版权使用具有示范意义。
编辑 付陈陈 二审 黄凡 三审 向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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