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刑法修正案》“前科消灭”制度实施三月现状调查


作者:法制日报记者 邓新建 法制日报通讯员 周祖龙 发布日期:2011-08-08 【收藏本文

 “一失足成千古恨,有谁会傻到故意去犯罪呢?”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黄健敏看来,因年少无知,或冲动或受人挑拨,不少未成年人犯下罪行,令人痛惜。但当他们刑满释放,带着有“犯罪前科”的标签走上社会后,升学、就业很容易碰壁,“破罐子破摔”后,容易再次走上犯罪。

  据了解,未成年人前科对其今后从事行业带来诸多限制,如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均规定将曾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排斥在执法队伍之列,《教师法》将剥夺政治权利及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排除在职业之外,《律师法》也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获准执业,其他有关职业准入类法律法规对曾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大多有类似的规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出台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标志着未成年人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的诞生。该《修正案》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前科消灭”制度实施三个月,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怎样?出现了哪些问题?记者就此走进中山市第一法院进行了走访。

 

带着“标签”走进社会容易诱发再度犯罪

 

  3年前,未满18周岁的曾健(化名)因为驾驶摩托车与追尾而发生争吵,冲动的他持刀将对方手脚砍伤,后被警方取保候审。2008年5月15日,曾健从重庆巫山县的老家“潜逃”至中山,他原本想要忘记自己是个“罪人”,痛改前非,踏踏实实在中山找份工作。只有小学文化学历的他,带着犯罪前科“标签”,找工作到处碰壁,始终难于融入社会,没隔多久,他就再犯事。今年6月,因故意伤人罪,曾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样的案例绝对不仅仅发生在曾健一个人身上。

  据黄健敏介绍,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罪犯在主观上都具有作案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这些特点说明了两点:一是未成年罪犯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其不应承担成年罪犯同等的刑事责任;二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罪犯是能够较容易地“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的。

  “很多未成年罪犯因有前科,很难再融入社会,有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黄健敏说,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其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取消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使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未成年罪犯的转化更需要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黄健敏指出,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按照法律规定,“前科消灭”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被永久封存,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与前科有关的犯罪事实,将不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黄健敏说,在他们找工作、升学时也免除报告义务。

  此外,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他们曾经犯罪为由,在一般的升学、就业、经营等方面进行歧视,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其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

 

消灭前科并不意味着纵容犯罪

 

  河南省襄城县人的李文(化名),在2002年7月,不满18周岁的他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当年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减刑释放后他转辗至中山火炬开发区打工。2010年8月15日晚上9时许,李文伙同葛某波、“小六”窜至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四村逸仙路15号“杨记三鲜烩面馆”门口处,采用殴打等暴力方法抢走被害人韩某杰的人民币100元及金得利牌2516型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70元。今年6月9日,他被中山市第一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法未认定其为累犯。

  记者在中山的采访中了解到,中山市第一法院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截至目前共有12宗案件12人适用该“前科消灭”制度。不少未成年人享受到了“前科消灭”制度的益处,即便是在随后再次犯罪中,也不得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在这12宗案件中,曾健、李文都犯罪数次,在中山第一法院的适用者中,一些人犯罪次数多达4、5次,这种“累犯”在未成时的前科仍然消灭,这是否会又有纵容未成年犯罪呢? 对此,黄健敏表示,虽然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前科予以消灭,但是其之前的犯罪记录也会作为前科劣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重处罚,不存在“纵容”的情况。此外,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对其实行“前科消灭”制度,让其感受到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所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内心的感动与悔悟,以达到顺利实施下一步的教育、挽救措施的目的。让这些一时失足的少年意识到整个社会都仍在关心他们,为他们营造一个“被原谅而非被谴责、被接纳而非被抛弃”的人文氛围,自然也有利于他们回归家庭和社会。

  为了更好地实现设置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目的,法院正结合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跟踪帮教制度,以避免未成年罪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据悉,根据案例,他们曾一些未成年人回访,发现他们找工作、升学时,因贴有“犯罪前科”的标签,困难重重,屡受歧视,人生前景黯淡,他们自身及其家长都有“消灭”的愿望。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设置前科消灭制度,目的是唤醒未成年罪犯的悔罪意识,培养和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为更多未成年人清白地走上社会扫清障碍,绝非“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扩大范围让在校学生也享受这一政策

 

  大学生小雷3年前因和家人朋友吵架,一时冲动,抢劫了一位路人,被判缓刑。如今缓刑期满,将要踏上社会,才发现当时的一时冲动将留下前科,影响未来的前途。近日,放假回家的小雷来到了第一人民法院,高高瘦瘦的小雷戴着一副眼睛,看上去非常斯文,让人无法将他和抢劫犯联系在一起。当被问及3年前为何会冲动时,他喃喃地回答:“不记得了,不愿去想。” 原来,2008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原本在广州玩耍的小雷和从未吵过架的好友闹翻,心情极其糟糕,当晚赶回中山。他来到紫来大街,尾随一位女士并用手卡住对方的脖子,致使被害人双膝部及双手轻微擦伤。小雷抢走该女士的手袋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13.1元以及手机等价值人民币408元的物品。后被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期至今年11月13日。 小雷父母均为下岗工人,在居住的小区附近经营一士多店。母亲对他管教甚严,但父亲经常和他争吵,关系较为紧张。而案发当时,小雷是医学院大一学生,刚满20岁。 “我不希望这名在校大学生因为一时失足而前途尽毁,因为他是我办案以来第一宗遇到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子。”黄健敏说。

  “许多未成年犯案时不懂事,被人教唆干了坏事,要是总背着个有罪标签,到哪儿都抬不起头,就算他们想改过自新也难。”有法律人士提出,未成年的前科消灭制度应当扩大范围,让在校学生也能够享受这一政策。

 

 

责任编辑:法制日报记者 邓新建 法制日报通讯员 周祖龙 来源于:法制网——法制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