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检察院获悉,由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联合会签的《中山市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近日出台,这标志着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据介绍,该《意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新,如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将从立案侦查开始即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据悉,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
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合议庭审判长黄健敏说,从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等了解其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又影响着量刑,因此,落实社会调查制度十分必要。她说,在中山,八成未成年人案涉及外来流动人员,仅仅依靠法院来开展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存有一定难度。“如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就要走访了解其所在学校及老师、同学,以及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等,这会导致法院工作量大增。”
而根据该《意见》,从立案侦查开始即启动社会调查程序,以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矫正部门和团组织为调查主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积极配合,即保障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又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意见旨在构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预防、矫正、综合治理一体化保护格局,并在“委托代理人”制度、“分案起诉”、“圆桌审判”等方面做了规定。如在“分案”方面,除不宜分案的情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分案起诉、分案开庭,采用“圆桌法庭”的庭审方式,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消除其恐惧感和抵抗情绪,开展针对性帮教工作。
“特别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犯案的,‘分案’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黄健敏说,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并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案,可达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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