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银根紧缩、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687件,2011年受理该类案件745件,同比增长了7%。从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可以窥见民间借贷的种种乱现象,那么民间借贷该何去何从?对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被告无法出庭 法院缺席审理
2011年10月31日上午9时,梁天已经在中山市第一法院第18审判庭的原告席上等候了,可是一直到开庭结束,被告都未出现。事后梁天才知道,被告吴梅因为癌症已住院。一年前,当徐娟和吴梅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时,梁天在一旁见证。但是,梁天和徐娟都没想到,不到一年,吴梅不仅不还利息,连本金都还不了。无奈之下,徐娟将吴梅告上法庭。和徐娟一样,将吴梅告上法庭的还有两人,其中一人借出550万元。
吴梅是一家钢材公司的老板。去年,她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开测量公司的朋友徐娟开口借钱。以往这样的借贷很常见,加上承诺高额利息,徐娟借给吴梅1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以月利率千分之三十五计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4倍。尽管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吴梅2010年11月20日却以公司名义开出了一张100万元的期票,但因账户没钱一直没有兑现。此后几个月,吴梅每月支付3.5万元利息。但自2011年5月开始,这笔利息不再兑现。
这已是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三宗状告吴梅的民间借贷案件,吴梅均无法到庭。经法院调查,吴梅原以为借钱周转后公司能赚到钱,岂料经济环境欠佳,自己又得癌症需住院治疗,她和徐娟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为被告无法出庭,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最终都不得不缺席审理。有像吴梅这样因病无法出庭的,更多的情况是找不到被告。
潘伟是沙溪一间制衣厂的老板,工厂主要生产牛仔系列产品,来样订货,来料加工。2008年间,他先后三次向高田借款,共计借款445000元。2010年12月,制衣厂因经营不善倒闭,潘伟不知去向,连同妻子和女友都不见踪影。他的手机长期关机,家中电话无人接听,高田多次来到潘伟住处,但房门紧闭。潘伟被告上法庭,但没有出席审判,法院不得不作缺席审理。最终,潘伟被判承担偿还义务。但人都找不到了,债向谁要呢?
“当前国内外经济大环境欠佳,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加。这集中表现在部分中小制衣企业。”该院民一庭法官梁丹妮告诉记者,这类企业大都从事外销业务,制衣企业提供货物后外商无法结账,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有限、资金实力不够雄厚,在资金无法运转的情况下,只能向自然人或其他企业借款,逾期未能清偿借款的,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导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加。梁丹妮说,对于没有到庭应诉的被告,法院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照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一系列强制手段执行。
放贷人钻法律漏洞放高利贷
该院民一庭庭长吴浩明告诉记者,在民一庭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有部分自然人反复涉诉(作原告),除了刘立还有几人。“他们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等是统一格式,约定明确规范,有专业放贷之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一些专业放贷的自然人或公司对法律规定熟悉,在利息约定方面,会采取约定不超过四倍利率、将利息并入本金写入借款合同,另外以违约金、罚息等约定方式作出转化,以此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达到谋利的目的。大部分被告由于无法联系上,未作出抗辩,个别被告抗辩称借款是赌球、赌博所输。但放贷人已学会用合法形式掩饰高利贷的性质。据吴浩明介绍,在他们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辩称款项实际上是因赌博欠债,专业放贷的自然人向其提供借款,但考虑到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专业放贷的自然人找到“中间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地产,被告出具收据收到购房款(数额实际上为被告向专业放贷自然人提供的借款数),若被告无钱偿还借款,原告即取得被告的房地产。
此外,涉外案件逐渐增加是民间借贷案的一个明显特点。2006年8月,香港人庄雄经人介绍认识了郑莲,以经营燕盛田园村庄为由,向郑莲借款40万元;此后依次借了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总计130万元,以两处房地产及车辆作抵押担保,并约定2008年10月底还清。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庄雄均以国外款项未到账为由拒绝还款。庄雄称,实际借款分别是38万元、17万元、28.5万元、38万元,总计121.5万元,而且自己已经分24次通过两位第三人还利息款52.5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庄雄所有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的房产。郑莲到底借了多少钱给庄雄?庄雄已归还的利息金额算多少?标准是否超出法律允许的标准?诉讼中,郑莲承认四次借款时均按照5﹪的月利率预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法院认定庄雄应返还给郑莲123.5万元。由于双方约定月利率5﹪的标准已超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据统计,2010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受理涉外的民间借贷案68件,从2011年到目前为止共受理71件,针对涉案的港澳人士,如果对方在大陆没有财产,原告即便赢了官司,也无法执行判决。据记者了解,2008年7月至2011年10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对102人采取了边控和限制出境的措施,督促他们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
规范民间借贷应疏堵并举
如何规范和指引民间借贷行为?吴浩明认为,多方合力,疏堵并举,指引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一是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对借据形成过程、交易方式、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是金融机构应适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拓宽企业合法融资途径。三是相关职能机构应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日常监管和规范,提高从业人员、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门槛,整顿超范围经营,对高利贷放贷行为予以打击和取缔。四是以案释法,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公众树立风险意识,慎重实施民间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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