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6)粤2071执135号
因被执行人汤仲祺、容蓝凤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向被执行人汤仲祺、容蓝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汤仲祺、容蓝凤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请广大人民群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行为予以监督举报。 此令!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被执行人:汤仲祺,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1612731(8)。被执行人容蓝凤,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172(3)。 监督举报电话:0760-88235701 0760-8823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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