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中山市港利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现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山市港利制冷配件有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中环赔[2021]18号)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28日。
承办部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庭 联系人:李秀华、刘杰恩 联系电话:0760-88235867、88235313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诉讼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中环赔[2021]18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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