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中山利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现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山利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中环赔[2022]15号)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10月8日。 承办部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庭 联系人:李秀华、黄妙玲 联系电话:0760-88235867、88235732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诉讼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中环赔[2022]15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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