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中山市超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山市超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中环赔[2023]7号)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8日。 承办部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人民法庭 联系人:石慧、胡海荣 联系电话:0760-86216203、88200483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83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人民法庭 特此公告。 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中环赔[2023]7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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