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年10月15日《中山日报》 一名没有墙体拆除工程资质的工人在施工中,突然从高空摔下致七级伤残。近日,市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处工程承包涉及的当事人连带赔偿伤者15万余元伤残金,其中作为发包方的酒家担责30%。
酒家拆除楼梯间承包方没有资质 48岁的老谭告诉记者,2006年4月,他来到中山,在易某承包的中山某鞋厂饭堂当厨工。 2007年7月,易某承包了我市某酒家楼梯间的拆除工程,并在当月月底雇请老谭等6名工人,开始进行拆除。老谭回忆,同年7月29日下午3时许,他在拆除楼梯间平台时,意外从高空摔下受伤。其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救治。 2007年11月,老谭向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最终认定老谭“所受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今年3月6日,老谭在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法医鉴定,该所评定老谭的损伤为七级伤残。 据了解,老谭和易某均没有墙体拆除工程资质。
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三方当事人打官司 此后,老谭与易某、酒家一起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最后都不欢而散。无奈之下,老谭将易某和酒家告上了法庭。 酒家说,他们之前与易某有约定,如果有事故发生就由易某负责,所以他们不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酒家还认为,老谭在施工中,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 易某在庭审中表示,他曾提醒过老谭,但老谭没重视,后因为老谭踩到直板上,因直板不能承受住其重量而导致其受伤。 老谭向法院提出,要求易某和酒家连带赔偿其22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认为,易某承包了酒家的楼梯间拆除工程后,雇请老谭为其拆除楼梯间,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发包无资质人员酒家担责三成 法院认为,酒家与易某达成口头协议,将楼梯间拆除工程发包给易某。由于易某没有建筑施工的企业资质,而酒家明知其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易某,双方的协议无效,故酒楼与易某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老谭所受损害作出的司法鉴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老谭申请司法鉴定时已处于康复治疗期,可以进行伤残评定,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该院确认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故对该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根据责任大小,法院认为老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20%,易某承担50%,酒家承担30%。日前,市法院判决易某支付老谭95269.2元,酒家赔偿老谭57161.52元,两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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