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年8月6日《中山日报》 两名男青年同乘一辆摩托车外出,后发生车祸两人一同丧命。事后,其中一名死者阿锋的父母向市法院起诉另一死者阿展的父母,要求对方为爱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市法院日前驳回其诉讼请求。 两男孩无证驾车丧生 阿锋与阿展从小关系就很融洽,去年7月5日下午,他们相约开一辆摩托车外出玩耍,不过,他俩都没有摩托车驾驶证。 当天下午4时许,有人在民众镇裕安村一偏僻路段发现他们倒卧在路边。原来,摩托车与路边的标志及树木发生了碰撞,两人因此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处理完爱子丧事后,阿锋的父母多次找阿展的父母要求赔偿,但因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各执一词,两家人最终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2007年9月17日,阿锋父母将阿展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展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阿展的父母在继承的11万元遗产范围内,对阿锋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据证明谁是驾驶者 日前,记者到法庭旁听了该案的审理。在庭审中,双方父母为谁是本次事故的肇事者展开了激烈辩论。阿锋父母认为,事发当天,是阿展驾驶摩托车,所以阿展就是本次事故的肇事者。但阿展父母称,事发后,阿展哥哥赶到医院,阿展亲口说是阿锋开的车,所以阿锋是肇事者。 而根据交警部门反映,因事故发生在偏僻路段,当时没有任何人员目击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现场所能看到的只是被撞击的路边标志和树木,故交警部门对谁是事故的肇事者也无法作出认定。 证据不足起诉方败诉 该案的焦点集中在究竟谁是本次事故的肇事者。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一般的侵权案件,根据相关的证据规则,其所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也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阿锋父母主张阿展是本次事故的肇事者,那其就应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庭审中,阿锋父母只是列举了一些推测性的观点,并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阿锋父母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日前,市法院驳回了阿锋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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