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自愿补偿1000元 ——发表于2008年6月11日《中山日报》 漫画/郭利花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12岁的小男孩阿斌在校内被同学阿奇从背后撞倒,导致手骨骨折,其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与阿奇家人连带赔偿3.4万元。市法院认为学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学校意愿判决学校补偿阿斌1000元。终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少年校内被撞骨折 家长要学校连带买单 2005年9月15日上午,板芙镇某小学的校园操场内,体育老师刚一宣布下课,12岁的五年级学生阿斌就迫不及待冲向学校的“体育乐园”,想趁课间时间再多玩一会儿。不料在奔跑途中,他被同向跑来的同学阿奇肩膀碰撞摔倒在地,而惯性作用亦使阿奇摔倒在了他身上,阿斌顿呼手痛。 体育老师闻声赶到,初步判断阿斌手骨有骨裂的可能,立即将情况报告阿斌的班主任,并建议迅速通知阿斌家长。 阿斌父亲闻讯后立即将阿斌送至医院,医院诊断其为“左桡骨远端不完全性骨折”,后经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斌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校园中,爱子竟被人撞伤残,撞人者有责任,学校肯定也有责任!阿斌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和阿奇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连带赔偿阿斌3.4万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2.7万元。 学校称没有任何过错 受伤学生自身有责任 据了解,起诉前,阿斌父母与校方协商要求校方直接赔付阿斌2万元钱了事,校方感到极不妥,坚持认为学校没有任何过错。 法庭上,阿斌父母称,阿斌在校园内被他人撞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是因校方没有履行管理、保护义务。而且,阿斌目前已治疗四个月,手臂仍有无力、麻木症状,而校方始终都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 校方表示,学校制度中规定“体育乐园”只是在上体育课时学生才可进入,而阿斌作为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相当的鉴别能力和自身控制力,但其在未被批准的情形下,在独自跑向“体育乐园”的途中被同学阿奇撞倒并造成手伤害,对此除阿奇负主要责任外,阿斌自身亦有责任。 已交待学生注意安全 受伤学生已康复 校方还表示,至于学校是否担责,应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学校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体育课下课前,体育老师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交代全体学生要注意安全后才解散学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校方还表示,作为省一级学校,学校场地设施安全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亦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阿斌的受伤并非由学校场地隐患引致,因此校方对阿斌的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须承担任何责任。 “即便如此,我们校方还是在事件发生后,多次到阿斌家中探访,帮其补习功课并再次讲明学校纪律。目前,阿斌已康复,还参加了学校的乒乓球队。”校方还辩驳了阿斌家长关于阿斌手臂仍无力、麻木的说法。 法院判学校不存在过错 校自愿补偿1000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带领双方前往学校操场,查看阿斌被撞倒的场地。经查,学校提供的体育操场场地无瑕疵,不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学校按教育管理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规定,要求在校学生均要遵守,尽到了管理、教育的义务;在阿斌受伤后,该校老师及时通知阿斌监护人送医院救治,故学校不存在不履行及时救治(阿斌)的保护义务的行为。 另外,学校提供的体育课活动场所,不存在场地、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本案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形。因此,对阿斌受到的伤害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院判决前,校方出于人道表示愿意出1000元钱作为对阿斌的补偿,法院予以了认可。据此,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奇及父母共同向阿斌赔偿3.46万元;学校向阿斌支付补偿款1000元。 判决后,阿奇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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