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报》2008年5月7日 陈丹画 明知堂兄要进行抢劫,还两次借手机给其联络同伙,出借手机者许晨光被法院认定为共犯,近日,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酒店出纳街头被抢13万余元 2007年8月13日上午,黄圃镇某酒店出纳员古小姐和2名女同事领取了酒店前一天的总营业额现金和账单,之后步行回财务部,古小姐一个人拿着现金在前面走,另两位同事跟在后面,之间有4米距离。 当她们走到宿舍前面的转角时,前面一辆面包车里突然下来两名男子,抢走古小姐手中的袋子,还落下一叠钞票。抢匪得手后就坐车逃跑。 后面跟上来的两位同事迅速赶上,将古小姐扶起,并捡起散落在地上的3000元现金,立即向警方报案。经过仔细清点营业额单据,证实被抢走的人民币一共是138373元。 ■酒店保安原来是“内奸” 劫案发生后,酒店上下一片震惊。但一名保安的突然辞职,使警方迅速找到线索并破案,这名辞职的保安就是许雪朋。 许雪朋在该酒店工作一年多了,去年暑假,其堂弟许晨光高中毕业后南下广东,经许雪朋介绍也进入该酒店工作。 作为酒店保安员,许雪朋经常为酒店出纳员数着大把钞票而心动,他掌握了每天出纳员要拿现金到营业部交单的规律。 2007年8月上旬,许雪朋伙同高文鹏、“富贵”(后者身份不详,均在逃)商量实施抢劫,目标就是酒店出纳员携带的营业款。由许雪朋利用担任酒店保安工作的便利,提供该酒店出纳员古小姐的样貌和活动规律情况,并为高文鹏、“富贵”指认出古小姐。 2007年8月11日晚,许雪朋告知堂弟许晨光,自己伙同他人将要对酒店出纳员古小姐实施抢劫,要借用许晨光的手机与同伙联系。 8月12日、8月13日,许晨光两次将手机借给许雪朋,用于联络抢劫同伙。 8月13日上午9时许,高文鹏、“富贵”纠集多名男子依计划实施了上述抢劫行为。 ■借手机构成抢劫共犯被判刑 许晨光被抓时,觉得自己很冤,不就是借手机给堂兄实施抢劫了吗,为何自己也成了共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雪朋、许晨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晨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应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认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被害人为化名)
出借手机为何构成抢劫共犯?
按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共同犯罪的规定,被告人许晨光在明知道他人要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作案工具(借出手机)为被告人许雪朋与同伙进行犯罪的联络实施了帮助,应认定是抢劫犯罪的共犯。但考虑到其事前没有通谋、亦没有参与作案的过程,事后也没有分得赃款,其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认定其为从犯,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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