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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被罚十 女子索赔10万

偷一被罚十 女子索赔10万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5-14 【收藏本文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超市退还1500元罚款
——《中山日报》2008年4月2日

陈丹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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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子在超市偷了两件化妆品,被超市发现并处以“偷一罚十”共支付1500元。事后,女子向警方报案称被超市非法拘禁及敲诈勒索,并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并判令超市退还其1500元。顾客盗窃两件化妆品超市要求“偷一罚十”
    2007年5月,蓝雯(化名)一大早就到市区某超市购物,以自助的方式从货架上挑了—个水壶、两个面包、—瓶旁氏毛孔细致精华液(售价为71元)、—瓶旁氏无暇淡斑精华乳(售价为75元),并将其放进手提购物篮内。
    超市内保员在巡查时却发现,她将旁氏毛孔细致精华液、旁氏无暇淡斑精华乳的包装盒拆开,然后将这两件化妆品放进了自己的手袋里。就在蓝雯支付了水壶、面包的价款准备离开时,内保员将其截住,要求她到超市防损办公室处理有关盗窃化妆品的问题。
    蓝雯承认盗窃化妆品的事实,内保员扣下她随身携带的物品,并要求其书写《具结书》,内容为“旁氏化妆品两支,有一支是拆了包装的,商品放在包里,没给钱”。内保员还要求她按“偷—罚十”的标准支付两件化妆品的总价款1500元。报警称超市非法拘禁女子索赔10万元
    双方僵持至当天中午12时许,蓝雯才到
银行取款1500元并将钱交付,内保员没出具收据。蓝雯于当日下午1时许离开超市。
    次日,蓝雯向警方报案,称被超市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及敲诈勒索。警方传唤参与处理事件的2名超市内保人员。
    后警方询问蓝雯,她如实承认自己在超市购物时盗窃了化妆品,内保人员要求其到超市防损办公室处理有关盗窃化妆品问题时,对方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要其支付1500元。
    2007年6月,蓝雯将超市告上法庭,认为超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超市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而在庭审调解时,超市同意在不向蓝雯赔礼道歉的前提下退还其1500元。非法拘禁不成立“偷一罚十”不支持
    法院在依法审理后认为,蓝雯在超市购物时盗窃—瓶旁氏毛孔细致精华液、—瓶旁氏无暇淡斑精华乳的事实,有她出具的《具结书》及警方询问她时做成的《询问笔录》予以印证,且蓝雯无提交证据推翻,该事实应予认定。
    如果蓝雯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当时应有终止协商及报警处理的表示行为,而绝无到银行提款后折返超市交款的行为,亦不会迟至事发后的次日才向警方报案。因此,对蓝雯的事实主张不予采信。
    因超市工作人员按“偷—罚十”标准要求蓝雯支付旁氏毛孔细致精华液、旁氏无暇淡斑精华乳的价款1500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超市于庭审调解时同意在不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前提下退还1500元给蓝雯,故超市应返还该款。
    日前,法院依法驳回蓝雯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超市返还1500元给蓝雯。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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