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怂恿他人游泳致人溺死

怂恿他人游泳致人溺死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发表于:《中山日报》 2009年6月3日

    因怂恿并拉人下深水区游泳,导致他人溺水死亡,男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日前被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去年8月27日下午,王山(化名)与郑海(化名)等5人来到南头镇一河段游泳。因为郑海不会游泳,只能看着其他四人下水。王山见状怂恿郑海下水,并拉郑海下到深水区。一阵玩耍后,众人发现郑海不见踪影,后报警求助。直至次日,警方才在河面上找到郑海的尸体。
    事发后,王山及其家属主动向被害人郑海的家属赔礼道歉,并赔付2万元。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王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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