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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追债不成竟泼女友汽油

分手追债不成竟泼女友汽油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发表于:《中山日报》 2009年5月20日


    分手追债不成,男子竟拿汽油泼女友身,并挟持其半小时逼其还钱。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其此行为已构成犯罪。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男子华仔有期徒刑8个月。
    ■闹分手逼女友还债
    今年23岁的华仔(化名)是中山本地人。2006年10月,华仔与来自云浮的女孩子斯斯(化名)相恋。
    斯斯的父母在东凤镇开了一家西餐厅,起初西餐厅因资金周转不过来,斯斯向华仔借了2000元。后来,又因弟弟上学要交学费,斯斯再次向华仔借了4000元。
    不过,双方拍拖两年后,华仔与斯斯矛盾不断,经常吵架甚至动手打架。2008年 9月 1日下午4时,斯斯偷看了男友华仔的手机短信,两人又为此吵了起来。
    吵架时,斯斯说华仔曾拿某工厂东西卖,华仔为此很恼火,因为他觉得被女友冤枉,于是提出分手,并要求斯斯立即偿还以前所借的6000元。斯斯没有吭声就离开了,此后也不接华仔的电话。
    ■追债不成泼女友汽油
    华仔气昏了头,竟想了个馊主意——拿汽油来吓斯斯,逼斯斯还钱。当晚9时许,华仔用塑料瓶装了1.25升汽油,并带着这瓶汽油来到斯斯家开的西餐厅。
    华仔走到斯斯身边,突然将塑料瓶放在她面前,打开瓶盖,让斯斯闻了闻。“这是真的汽油,你快点还我钱。”华仔对斯斯说。“你要泼油烧我的店是吗?要烧你现在烧呀!”斯斯父母气愤地说。
    “这是你们逼我的。”华仔听后,打开塑料瓶将汽油倒在斯斯身上。斯斯全身被汽油淋湿,华仔又用手箍住斯斯的脖子。斯斯的父母冲上去想救女儿,但华仔将手中打火机打着,不让他们过来。
    斯斯被吓哭了,并连声喊痛。华仔见状遂将斯斯拉到餐厅洗手间帮她冲水。冲水后,华仔又将斯斯拉到外面,但仍然用手掐着她的脖子。
    ■男子获刑8个月
    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赴现场,并趁华仔不注意将其制服,整个过程持续约30分钟。归案后,华仔认罪态度较好,后悔因一时冲动做了犯罪的事。后来被害人斯斯及其父母也谅解了他。
    日前,市第一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华仔为索取债务,采用暴力及危险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8 个月。判决后,华仔没有提起上诉。


男子为何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华仔的行为看似构成故意伤害(未遂)罪、故意杀人(未遂)罪、放火罪,但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形态分析,其行为并非真的想烧死或伤害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华仔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是放火为手段,危害不特定的人或公私财产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该罪要以对不特定的人或财产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为前提。本案被告人华仔尚未点火,对不特定的人或财物的危害后果尚未发生,且其现实危险性也难以评估。重要的是,放火罪是一种重罪,处罚严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这显然和被告人华仔的罪行不相适应。
    但被告人华仔的行为确实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应以犯罪追究,其采用确实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危险性的方法劫持、拘禁被害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可以视同在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殴打情节,根据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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