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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主管收回扣锒铛入狱

外企主管收回扣锒铛入狱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10-24 【收藏本文

该案是我市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理的案件

发表于:2008年10月22日《中山日报》

漫画/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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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外企业务主管在企业原材料样品试用及原材料采购中,明下订单暗收回扣。近日,我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邵南(化名)有期徒刑7个月。该案也是我市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理的案件。
    老相识“投怀送抱”外企主管收受回扣
    2004年11月,刚满30岁的邵南踌躇满志地来到我市人才市场应聘。
    由于有在东莞等地开工厂办企业的经历,他很快就被我市一外资电器公司招至旗下,聘任为五金部抛光车间组长。随着企业业务量的扩大,邵南的收入也日渐增加。他的努力工作很快赢得了公司领导赏识,2005年年底,邵南被电器公司聘任为业务主管,负责该公司抛光生产和原材料的计划采购。
    干起老本行,邵南可谓如鱼得水。此时,他在外地开厂时认识的广州某公司张总,在得知他担任业务主管后,就让其公司驻中山办事处的经理李辛(化名),借看望邵南之名又请吃饭又送红包。
    饭桌上,李辛告诉邵南,该公司的产品已进入电器公司,希望邵南能替公司产品叫好,并下大订单采购该产品。他还暗示,只要订了其公司产品,肯定给邵南回扣。
    邵南接受了李辛的暗示,两人开始正式合作。

    公司发现“蛛丝马迹”业务主管锒铛入狱
    让邵南和李辛都没有料到的是,今年3月27日,广州市工商局
来到电器公司,调查该公司与广州某公司往来财务情况。
    电器公司在提供详细的业务往来资料时,突然发现了邵南在负责原材料采购的工作期间,收受广州某公司巨额回扣费,涉嫌商业受贿。今年4月12日,电器公司向警方报案。5天后,警方在电器公司将邵南抓获归案。
    据了解,李辛提供的广州某公司产品,当时市面上就有十多种同类产品与其竞争,围着邵南转的厂家也不少,但邵南还是坚持用了广州某公司的产品。邵南交代,“真正给实惠并信守承诺的还就是广州某公司。只要下了订单,不用我催,他们会自动将回扣打到我的账面上。”
    经审讯,邵南对收受回扣行为供认不讳。他还交代,2005年1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广东清远县某厂的业务员阿峰,提出由阿峰将该厂的抛光轮销售给电器公司,条件是要收取相应的回扣款。两人一拍即合。

    收受回扣近3万一审获刑7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邵南陆续8次收受广州某试剂公司李辛送交的回扣款共计2.43万元。
    另据查明,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清远县某厂的阿峰以汇款方式将回扣款共计3000元汇到邵南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对暗中收取回扣之事,邵南虽供认不讳,但他认为自己是靠业务吃饭挣钱,而且受贿只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自己在外资企业,没有受贿这一说。
    法院认为,邵南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日,我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邵南有期徒刑7个月。
    法庭上,面对八旬老母和年仅1岁的儿子,邵南忏悔不已。判决后,他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也是受贿
    近年来,所谓的"回扣"、"好处费"成了不少行业开展业务的"杀手锏",被市场参与者默认为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业务关系,实质上这是一种典型的受贿、行贿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达到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11月6日对《刑法》部分罪名进行修改后,我市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理的案件。新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设立,扩大了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囊括了所有公司、企业及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主体。打击商业贿赂的锋芒已经指向社会各个领域。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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