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年10月8日《中山日报》 我市一在读学生梁某为泄愤报复,竟用喷杀蔬菜害虫的农药(俗称“杀虫王”)投毒“仇人”鱼塘,造成对方1.4万条鱼死亡,损失6万元。近日,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陈先生在我市三角镇光明村租来鱼塘养鱼虾。他因怀疑梁某有偷虾行为,与梁发生口角,梁对此怀恨在心。2007年11月11日下午3时许,梁见陈家鱼塘附近无人,将农药投进鱼塘中,致使陈放养的约1.4万条桂花鱼种鱼死亡。 法院查明,案发后在案件审理期间,梁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陈先生经济损失4万元,并取得陈先生的谅解。另查明,梁某是我市某技校在读学生。法院认为对梁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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