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判赔8.3万◆出租屋屋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8300元 发表于:2008年9月3日《中山日报》 漫画/陈丹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邻居在出租屋公共过道上用酒精炉做饭失火,竟将阿凤(化名)全身点着,其烧伤面积达58%,住院治疗60余天。日前,市人民法院三乡法庭一审判决,邻居赔偿阿凤8.3万元,出租屋屋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8300元。 酒精炉失火殃及邻居 2006年初,阿凤从湖南来到三乡,与丈夫团聚。此后,夫妻俩在附近租了一间房子合住。 起初,阿凤觉得出租屋环境还不错,但是不想邻居魏池(化名)在挨着自己屋子门口,竟然搭台设灶。魏池用酒精炉做饭弄得油烟四起,令阿凤夫妻两非常不悦,更让他们想不到的是,这一灶台更引发了一场悲剧。 2006年6月13日中午,魏池又用酒精炉做饭,在他向炉中添加酒精时突然失火,而恰好此时阿凤从自己出租屋走了出来,碰到了外溅的火焰。阿凤来不及躲闪,火焰瞬时遍及全身。众人立即将阿凤的衣服撕破进行灭火。 阿凤被送至医院时不省人事,后辗转被送至广州治疗,医院确诊其烧伤面积达58%。 向邻居及屋主索赔 阿凤的丈夫告诉记者,由于家庭经济状况不好,阿凤无法继续接受治疗,在确认无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最后出院。出院后,阿凤将邻居魏池和出租屋主姜莺(化名)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9.3万元。 “魏池在公用过道且紧挨我家门口的地方搭灶台,用酒精做饭直接造成了我的烧伤。”阿凤说,出租屋主姜莺对设置于过道上的灶具置之不理,也没有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未尽到对出租房的管理责任。”阿凤称自己身上留下多出疤痕,精神上受到巨大伤害。 出租屋主姜莺认为,她只是与阿凤的丈夫签订了租赁合同,与阿凤并没有租赁关系,而且阿凤受伤并非其加害。“我的出租房屋是经合法登记,手续齐全,并依法缴纳税金,没有任何违法之处,而且我也多次向魏池提醒不要在公用过道做饭,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亦不存在任何过错,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屋主被判赔8300元 市法院三乡法庭负责审理此案。在经前往阿凤烧伤处的地点查看后,承办法官发现,魏池所租屋子未设置厨房,出租屋主姜莺也未明示不准在公用过道上放置做饭用的炉灶。法庭认为,因魏池行为不当导致侵害结果发生,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魏池承担赔偿责任。 姜莺的房屋属营业性质,而阿凤夫妻俩是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共同与出租人姜莺形成租赁关系。姜莺在其出租的屋内未设置厨房,也没有与承租人签订合约或向出租人明示不准在公用过道中使用炉具做饭。承租人魏池在过道中自行设置炉具做饭后,给出租屋及居住人员的安全带来隐患,而姜莺对此没有证据证明其对魏池有制止,姜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或者制止损害行为的发生。法庭认为姜莺应承10%的赔偿责任。 日前,三乡法庭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魏池和姜莺共给付阿凤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9.13万元,其中,魏池给付8.3万元,姜莺给付83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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