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原告工龄,经调解双方言和 ——发表于2008年6月25日《中山日报》 因病请假被公司辞退,更因公司更名致自己11年的工龄被清零,李奇(化名)非常生气,将自己为之奉献了11年时光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后,经法院调解,公司向李奇一次性支付4.3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因病请假被辞退公司更名工龄清零 李奇因腰椎间盘突出想向新明公司(化名)请假一个月,但被经理拒绝。李奇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在得到“公司这种不让员工正常请病假的行为是违法的”答复后,李奇最终请到半个月假期。 半个月过去后,李奇回到公司后却发现自己所在的部门来了两个新人,一个月后,他更是接到公司的辞退信。想到自己在公司打拼了11年,李奇要求公司补偿他的损失。但是新明公司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而并不是所谓11年。 李奇突然想起,新明公司的前身叫“天明公司”,后来才改了名字,于是他申请劳动仲裁,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认定李奇的工龄为13个月,裁决新明公司支付李奇补偿金等8806.56元。 确认工龄近11年双方终握手言和 李奇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市法院审理查明,天明公司与新明公司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由同一个人力资源部管理相关事务,且两家在工商部门登记资料上留的电话也是一样的。 李奇在天明公司与新明公司使用的员工卡及编号是一样的,且他的员工卡和工资清单上面盖的均为天明公司的公章。同时,新明公司对于李奇提出的2006年12月天明公司的人员、设备全部搬到新明公司等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能举证新明公司与天明公司为独立的个体,两公司间无继承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李奇工作达10年零2个月。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一审法院判决新明公司解除与李奇的合同关系,应当按李奇在天明公司和新明公司工作的年限,计付赔偿金。 新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由新明公司向李奇一次性支付43000元了结此案。在签收调解书的当天,李奇拿到了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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