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体不适格,男子败诉 ——发表于2008年6月17日《中山日报》 一男子称邮局未能将其重要邮件寄出,致使其蒙受经济损失,于是以个人身份向邮局索赔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日前,该案以男子败诉告终。
郝爽(化名)是新西兰某国际贸易公司驻中国地区的业务代表。2006年2月17日,他到邮政局悦来南营业处通过EMS国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邮件,并缴足邮费。该邮件的收件人是郝爽单位正在科威特洽谈生意的合作对象,寄件的内容为货物样品,邮寄费用为374元。 不过,邮件注明寄件人名为中山粤粮公司,地址为粤粮公司的住所地,郝爽在交寄人栏处签名。在寄出邮件10余日后,因收件人未收到邮件,郝爽向悦来南营业处进行书面查询,但未收到任何答复。此后,郝爽多次向悦来南营业处查询邮件未能寄达的原因,但悦来南营业处未能给予明确答复,2006年3月26日该邮件被退回给郝爽,而邮件上只有悦来南营业处所盖邮戳。 郝爽与悦来南营业处多次协商,但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郝爽于是以个人身份状告邮政局并索赔1.5万元。而中山粤粮公司在庭审时证明,新西兰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科威特某公司所洽谈的在国内加工食品包装袋的项目,该公司只是代理该项目的出口业务,具体业务其公司是不参与的,包括2006年2月17日邮寄科威特的包装袋样本,其公司亦未参与,实际是新西兰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驻中国地区的业务代表郝爽负责。 法院本院认为,根据郝爽提供的证据,结合其自认的事实,可以认定郝爽邮寄邮件到科威特的行为,是代表其所在的新西兰某国际贸易公司执行职务的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该行为的权利义务均应归于新西兰某国际贸易限公司,即该公司与邮政局之间存在邮政服务合同关系,郝爽个人与邮政局之间并不存在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因此,郝爽并非该案的适格原告。 日前,因主体不适格,法院驳回了郝爽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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