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3名肉贩获刑一年至一年半

被告人接受采访时提醒:相对白一点的猪肉尽量别买

作者:商报记者 王伟 通讯员 周祖龙 摄影 叶劲翀 发布日期:2012-06-19 【收藏本文
    昨日上午,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犯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罪的8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昨日上午9点半,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犯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罪的8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张华容、郑金水、谢炳崇三名被告人因向猪肉中添加硼砂保鲜牟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1年2个月、一年6个月,分别被处罚金10000元、10000元、20000元。据悉,这是我市首宗因销售硼砂猪肉获刑的案件。
    此外,原港口镇胜隆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黄金荣因收受90万元贿赂,被判有期徒刑3年。而行贿者吴金有则领刑两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猪肉添硼砂后销售牟利
    被告人张华容、郑金水、谢炳崇,均为个体工商户。2011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起,三名被告人于坦洲镇十四村冲尾市场出售猪肉期间,在部分猪肉中添加硼砂后销售牟利。同年,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对张华容、郑金水、谢炳崇等经营的猪肉进行检查,并提取猪肉750克用作样品检测。经质检部门检测,这些猪肉被检查出含有硼砂。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华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金水,因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谢炳崇犯因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现场对话]
    相对白一点的猪肉尽量别买
    被告人谢炳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结束以后,谢炳崇表示“没意见”,“不上诉”,然后接受了多家媒体的采访。
    记者:你是怎么知道猪肉加硼砂可以增加卖相这个方法的?
    谢炳崇:我杀猪两年多,这个办法我是听市场中其他人说才知道的。一般两种情况下才用,一是天气热的时候,为了不让猪肉变臭就用一点来保鲜。还有就是,因为里脊肉很嫩,屠杀的过程中很容易被过高的水温烫熟而发白,这时候肉就不好卖,所以添加硼砂让肉看上去不那么白,但还是显得较白。
    记者:你使用的硼砂是从哪里买的?
    谢炳崇:我卖肉的市场中的一些小店就有卖。我就是从小店中买的。
    问:那你知不知道硼砂猪肉有毒有害呢?
    答:不知道。如果知道的话,就不会添加了。
    记者:你自己吃不吃你卖的猪肉?
    谢炳崇:给小孩吃过,因为不知道对人有害。
    记者:据公诉方指控,市场管理人员多次在市场中宣讲过硼砂猪肉有毒,你怎么能不知道?
    答:当时我没在现场,不知道有这个宣传。
    记者:一般的市民很难区别猪肉是否添加了硼砂,作为使用过硼砂的肉贩,能不能提供点鉴别的方法?
    谢炳崇:因为硼砂没有味道,所以只能从颜色上区分,看上去相对白一点的猪肉尽量别买。
    记者:出狱后还打算卖肉吗?
    谢炳崇:现在竞争太激烈,卖肉根本挣不了钱,我的档口现在已经被工商部门撤销了,出狱后打算回老家耕田。
    [法官说法]
    肉贩卖肉长期使用硼砂
    事后,主审法官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谢炳崇说他不知道硼砂猪肉的危害,并称只使用了一次,请问如此量刑是否恰当?
    法官:从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工商部门曾经多次到市场宣传猪肉添加硼砂的危害,谢炳崇自己承认参加过宣传会。作为肉贩,在对硼砂等化学物的认知上,必须有高于其他一般人的义务,而且其供词也证明他主观上知道硼砂的危害,比如他供认一次不能添加硼砂太多,他自己食用硼砂猪肉的时候要反复洗很多次。
    他供认自己买了500克硼砂,直到被抓获,使用了100多克,还有300多克被公安机关查获,这证明其长期使用硼砂。15克硼砂就足以致使成年人死亡,如果他一次使用100多克硼砂,将会杀死很多人了。综合考量来看,定罪并没有问题。
    [相关案件]
    小贩卖盗版光碟领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刘城献,男,因本案于2011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31日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刘城献在三乡镇白石村一出租房出售以DVD光盘为载体的电影、电视作品。同年8月31日,被告人刘城献在上述出租房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向龚月明贩卖光盘80张(经鉴定,均属非法出版物),后在贩卖光盘给罗玉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光盘10258张(经鉴定,均属违法音像制品)。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城献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录像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城献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城献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村官受贿90万元被判刑三年
    被告人黄金荣,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于中山市,原系中山市港口镇胜隆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金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金荣在担任中山市港口镇胜隆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集体土地转让、置换方面为吴金有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金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黄金荣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金有,男,系中山市港口镇翔实土石方工程部经理。被告人吴金有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商报记者 王伟 通讯员 周祖龙 摄影 叶劲翀 来源于:中山商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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