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
作业触电致残索赔百万
兼职男子与雇主间是承揽还是雇用关系成庭审焦点法院判雇主赔59万
|
|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实习生苏伟杰通讯员李志金孟晋 发布日期:2012-12-27 【收藏本文】 |
|
|
记者 搜案 两年前,一起意外触电工伤事故的发生让从事机器维修的工人陈合(化名)险些丧命,在医院抢救3个多月后,陈合捡回了一条命,却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陈合把雇主张子豪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陈合和张子豪之间究竟是雇用关系还是承揽(俗称承包)关系,成为赔偿金额定性的最关键因素。因为如果双方只是承揽关系,张子豪只需支付少量赔偿金。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是雇用关系,在案中各担责50% ,张子豪赔偿对方59万元。该案给我们一个思考,打散工出事故,老板如何担责? ■男子作业时触电致残索赔百万 四川人陈合一家五口住在三乡镇大布村。由于父母年迈,两个儿子年龄还小,一个上小学,一个在读初中,多年来经济的重担一直压在陈合身上。为了维持家庭生活,陈合不得不多做兼职。 2007年7月17日,陈合到三乡镇湘伟鞋材加工厂找工作,老板张子豪见他头脑精灵,便同意陈合进入工厂做兼职机械维修工,承诺厂里机器需维修时,即前往修理。由于陈合是不定期到厂里上班,双方约定每月工资是800元。 2010年9月10日,陈合在维修机器时被电击伤,当即不省人事。随后,他被送到三乡医院、市人民医院住院抢救。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陈合从鬼门关里捡回一条命。为了让陈合可以早日康复,医生告诉陈合家人,出院后全休三个月,而且要进行定期复查。 次年3月10日,陈合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一起触电事故,造成陈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也给陈的家人带来了顶梁柱坍塌的痛苦。陈合家属认为,张子豪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1年8月8日,陈合家属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子豪支付残疾赔偿金等100万元。 ■一审判双方各担一半责任,伤者获赔59万 法院审理认为,陈合向老板提供劳务,接受劳务者作为雇主,应为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张子豪作为雇主,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陈合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导致发生触电受伤事故,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相关规定,陈某可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以中山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而陈合子女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获得抚养金。经原审法院最终认定,陈合的损失总额合计为118余万元。 市一院认为双方应该各承担50%责任,判令张某赔偿陈某损失59余万元。张子豪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焦点:双方是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双方为何种法律关系一直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张子豪始终主张是承揽关系,而陈合则认为两人为雇用关系。 张子豪认为,自己经营的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陈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劳动关系,而不是雇用关系。此外,陈合是在接到请求修理机器才到达工厂实施工作的,自行携带工具,以自己的技术完成机械维修工作,双方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而是承揽关系。 市中院查明,陈合到工厂维修机器,是经过老板张子豪的指示才前往修理的,维修材料由张子豪按实报销,而张子豪厂里并无其他机器维修员工。双方之间的关系是根据老板张子豪的指示继续性提供劳务而非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并由张子豪指定工作场所,双方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张子豪需赔偿陈合59万元。 ■打散工出事故,老板如何担责? 相关法律人士解释说,雇用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界定是何种关系,该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对赔偿至关重要。 如果具有相关资质的陈合与工厂老板张子豪是承揽关系,出现问题时陈合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张子豪责任较小;如果双方是雇佣关系,员工出现意外,张子豪承担的责任更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遇到要临时请散工安装空调,打扫房间等情况,如果请的工人在施工作业中出现意外,那么“老板”得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而如果请的工人隶属某安装公司或是清洁公司,业主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则工人出意外则该公司担责,无需业主担责。(案件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
|
|
|
|
|
|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