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


作者:商报记者隋胜伟通讯员陈俊涛詹自强 发布日期:2013-01-24 【收藏本文
    没有经过同意,就以他人名义申请领取银行卡,这可绝对不是小事!记者昨日从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去年9月骗领他人4张银行卡的被告人黄某某,近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男子骗领银行卡被抓现行
    2012年9月13日14时许,黄某某来到位于华柏路上的某银行,填写了一张银行储蓄卡的申请单后,将身份证递给了业务窗口的工作人员。黄某某还在窗口前等候,大约10分钟左右,几名警察走到他身边。
    原来,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窗口工作人员仔细对照了黄某某本人和身份证上的照片,发现差别极大,随后报警。
    民警现场扣押了黄某某申请办理银行卡时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并从其身上缴获之前用于作案的居民身份证和已骗领的储蓄卡4张。通过调查,警方发现黄某某身上携带的两张身份证并非其本人所有。当天上午,黄某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杨某、张某的名义在四家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储蓄卡,共骗领储蓄卡4张。
    后据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他用于骗领储蓄卡的两张身份证件是在东莞捡到的。而对于为何办理多张银行卡这个问题,黄某某并没有交代合理的理由。
    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很多人还认为这种事情没什么大不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并不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信用卡。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规定》明确解释,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部分功能的就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
    检察官同时还提醒市民,一旦发现身份证遗失,一定要尽快挂失,避免身份证被盗用。如事主未及时挂失,一旦身份证被他人盗用办理储蓄卡、信用卡,引发一些犯罪行为,则很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类似案件城区已有3宗
    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黄某某一案并非我市骗领银行卡的首宗案件。
    2010年底,男子黄某多次持他人信用卡在我市石岐区多家银行自动柜员机提取人民币现金,后被警方抓获。警方从其手提包及住处缴获他人信用卡74张,他人身份证16张,现金20000多元。同样在2010年,李某某组织多人办理假身份证,利用假身份证到我市、江门等地商业银行骗领信用卡800多张。
    据了解,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5张以上即构成犯罪。记者昨日走访了位于东区的一家银行,据负责人介绍,目前该银行已加强了对银行卡办理的把关,办理银行卡均需要本人当面办理。
责任编辑:商报记者隋胜伟通讯员陈俊涛詹自强 来源于:中山商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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