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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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13万元后得轻判
庭长说法:刑事和解绝不是“花钱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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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徐兵通讯员刘香霞吴振华 发布日期:2013-04-03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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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因在KTV工作的女友遭到客人调戏,一男子就带人砸了KTV并使工作人员受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该男子积极赔偿受害人,法院给予其缓刑的从轻处罚,法院强调,这种刑事和解绝不是“花钱买刑”。 欧某的女友在一家KTV工作。一天,他收到女友信息哭诉遭到客人的骚扰。欧某立即叫上几个朋友,来到女友工作的酒店,准备教训那些骚扰他女友的客人。但当欧某等人赶到酒店时,却没找到调戏的人。激愤中的欧某就开始砸KTV房内的酒瓶、碟子等物,并使KTV一名李姓工作人员被砸碎的碎片反弹划伤。欧某等人在逃离现场时,又与前来制止的KTV工作人员张某盈、范某艳、张某等人发生争执,欧某等人持刀将张某盈、范某艳等人刺伤后逃离现场。 欧某被抓获后,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陈炳红征得受害同意,主持双方进行和解。和解过程中,欧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获得了4名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从轻判处欧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官说法:刑事和解是有条件的 第一法院刑一庭庭长胡佑亮告诉记者,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渎职犯罪除外),才能适用刑事和解。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刑事案件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条件差异很大,赔偿能力迥异,如何把握好赔偿金额和从宽处罚之间的‘度’,是审判工作中审慎把握的重点。”胡佑亮说。 据胡佑亮介绍,第一法院在具体操作中注意个案之间的相对均衡,避免畸轻畸重。比如说在相同类似情况下,尽可能量刑均衡,并不一味赔得少就判得重。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他是否尽最大努力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是否真正悔罪认罪等因素。比如,同样都是故意伤害案件,因为犯罪动机不一样、犯罪手段不一样,受害人受损情况不一样,当事人经济状况不一样,在赔偿上就会差别很大,但法官在量刑上、程序上会严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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