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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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遗留水坑淹死9岁孩童
家属索赔27.9万,最终获赔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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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梁丹妮 发布日期:2013-04-09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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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十多年前采石遗留下的土坑,经雨水冲积最终成了近两个足球场大小的水塘。土地开发公司买下该块地后,没有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几名孩童到该处玩耍,发生一人溺亡的悲剧。这起事故发生在2011年7月。记者昨天从市第一法院获悉,溺亡孩童小华 (化名)的家属打了一年多的官司,因在事故中承担责任较大,最终只拿到了6万元赔偿金。 ■孩子水塘溺亡,家属状告索赔27.9万 2011年7月2日下午,家住南区渡头村的小华和两名同伴来到附近的旧石场水塘游玩。期间,不熟水性的小华在游玩过程中陷入水塘淤泥,不幸溺水身亡。次日,小华的母亲阿菊(化名)在小华同伴阿群(化名)的指引下,在水塘里发现了小华的遗体。 阿菊了解到,出事地点原属于恒美经联社的山地,旧采石场水坑是南区土地开发公司十多年前发包给他人开采石头后形成的。阿菊和丈夫认为,水坑距离南区城南三路仅300米,距繁华街道仅五六百米左右。水坑周边没有明显警示标志,也未封闭,任何人可以随意进出,这对未成年人存在潜在危险。 阿菊和丈夫认为,土地开发公司没有尽适当的管理义务以及排查水塘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小华溺亡。夫妇俩将土地开发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5万余元,考虑到自身监护不当,索赔款减半至27.9万元。 ■ 水塘管理方被判担责10%,赔偿6万元 市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后,曾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小华家住渡头村,案发地点在恒美村,水塘则在两个村子中间,旁边有一条小径可直通两村。阿菊称,有部分在渡头村居住的学生就是通过该小径步行至恒美学校。法院工作人员在勘查过程中,也看到了两名小学生从该小径经过。除了在入口石壁处喷有 “禁止游泳”的字样外,水塘没有其他标识和围栏。 法院认为,阿菊夫妇俩对小华的日常生活、行为等负有教育、看护等法定职责监护责任,小华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程度不高,作为父母的两原告应该全面履行监护职责。在这起悲剧中,夫妇俩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土地开发公司在买下该地后,没有对水塘进行填埋等方式的适当处理,也没有在周围设置完善的警示标志或足够安全的措施,潜在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风险。因此,小华的溺亡和土地开发公司管理瑕疵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由于事发地段较为偏僻,不是小华的生活学习惯常必经之路,法院最终判决土地开发公司承担10%的责任,最终赔偿小华的父母6万元。 一审宣判后,阿菊夫妇服判,但土地开发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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