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六种方式可确定网民著作权


作者:商报记者徐兵 通讯员刘香霞 陶香琴 发布日期:2013-04-26 【收藏本文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市第一法院昨日公布一起网上著作权维权典型案例,原告胜诉。法官指出,此案将为网民提供法律指引,如果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可从六个方面着手维权。
    □典型案例
1   回放:发布在网上的摄影作品被盗用
    本案原告梁小明(化名)称:自己的网名、QQ名均为“××明明”。2009年12月,他在上海拍摄一组纪念照,陆续上传至太平洋摄影部落、POCO摄影网、ONCITY社区等网站,作品被命名为《烛光浴》,共17张。上传时,梁小明均在图片内加有“××明明作品”和博客地址的“水印”落款。
    2011年7月,梁小明发现,中山市莎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化名)在“58团购网”发布团购信息,未经其同意使用《烛光浴》的3张作品。莎莎公司还隐去图片的署名“水印”。
2   庭审:谁是作品的真正作者
    因双方协商未成,梁小明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将莎莎公司告上法庭。
    梁小明称,团购活动的购买人数为38人,每人188元,莎莎公司因此获利7144元。梁小明请求法院判令:莎莎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7144元。
    庭审现场,梁小明出示了涉案3幅作品的原图、在拍摄现场与模特的合影、摄影器材型号等。梁小明还当场以“××明明”的网名,进入其在太平洋摄影网、POCO摄影网的博客,证明其具有后台操作资格。
    对此,莎莎公司辩称:互联网有许多人的网名叫“××明明”。本案作品的作者“××明明”,不一定是梁小明。
3   判决:侵权者赔偿权利人3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
    法院确认,梁小明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梁小明关于其网名为“××明明”以及其是“烛光浴”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
    莎莎公司否认梁小明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行为后果,以及原告作品的类型等因素,法院判决,莎莎公司向梁小明赔偿3000元。
    一审判决后,莎莎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支招
六招破解网络著作侵权
    典型案例的主审法官、市第一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朱慧珊指出,一般商业广告内,通常不会署明配图作者的姓名。然而,商家若擅自涂抹原告在照片中留下的“水印”署名信息,这就切断了涉案作品与原告的联系。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网民都乐意在互联网展示、分享资源,但不代表该资源可被其他人无限制利用,尤其是以商业为目的的使用。”
    朱慧珊表示,网民在互联网多使用网名,将网名与现实中的作者对应起来,有六个证据步骤。
    ◆权利主张人应该提供原始的文件。
    ◆所提供文件的信息,应与所涉案作品的信息相一致。
    ◆与涉案作品相关的其他旁证作品。
    ◆有关网络作品的作者信息与权利主张人相符。
    ◆权利主张人能够登录相应的后台操作,以确定自己是相关网络空间的实际控制者。
    ◆权利主张人可通过公证取证方式,或申请法院现场勘验的方式,确定自己的权利人身份。
责任编辑:商报记者徐兵 通讯员刘香霞 陶香琴 来源于:中山商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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