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无资质承包人伤残发包方赔偿50万元

法官: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梁丹妮董爱民 发布日期:2013-05-06 【收藏本文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承包合同关系中,因承包人为完成承包工程而遭受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如果承包方并没有资质,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市第一法院向媒体通告了一起较典型的民事纠纷最终判决。徐军(化名)承包碎石场并自行维修碎石机导致意外残疾,和发包方就谁该担责对簿公堂,最终获赔50万元。法官提醒,企业在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中,应首先确认对方有相关资质。在承包合同关系中没有资质的承包方受伤,则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回放:业余师傅修机器致残获赔50万
    47岁的广西人徐军和唐某三年前和南区一碎石场签订协议,承包碎石场的机械碎石工作。按照约定,徐军和唐某作为承包方,自行雇佣员工并安排进行生产。但是,徐军和唐某都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属“业余师傅”,不具备专业资格。
    意外在签订合同4天后就发生了,2010年3月28日,石场内的一碎石机发生故障,徐军在没有断电的情况下维修碎石机,不慎被碎石机压伤左腿。送院治疗后,徐军落下腿部残疾,后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被鉴定部门鉴定为四级伤残。
    徐军将碎石场告上法庭,除了索赔一次性伤亡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共计44万余元外,还请求判令对方支付到70岁前的更换假肢费用,8次共计38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企业该支付的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2万元,更换假肢费用共28万元。
    法官说法:承包关系中无资质的承包方受伤,企业应担责
    其实,在市第一法院判决赔偿费用之前,南区该碎石场不满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碎石场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人社局认定工伤不符合客观事实。碎石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甚至闹到了二审法院,最终还是被驳回。
    碎石场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书后,由徐某自行安排组织生产,他们未对其进行管理,因此,事实是构成了承包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承包合同关系中,因承包人为完成承包工程而遭受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负责该案的陈文旭法官介绍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作为第三人的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原告碎石场承担。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梁丹妮董爱民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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