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写遗嘱是道情感题立遗嘱是项技术活

我市多数市民没把立遗嘱看成是寻常事不大懂得格式、效力,第一法院每年受理遗产纠纷百来宗

作者:记者李玮玮 通讯员梁丹妮 发布日期:2013-05-07 【收藏本文

漫画 美堂

    最近国内出现了一样新鲜事物:中华遗嘱库。这是一个公益项目,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办理遗嘱登记、保管和传递服务。3月21日启动以来,登记人数已超过1万人,服务则安排到了2014年12月。
    如何看待中华遗嘱库这一新鲜事物?如何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时发现,在中山提前立遗嘱的市民并不多,如石岐区公证处一年仅办理300宗遗嘱公证,以石岐区常住人口16万人来算,每万人仅1.75人办证,占比极低。而每年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继承案件约百来宗,其中相当比例的纠纷是因为没有留下遗嘱所致,可见,继承案件成为家庭和睦的"杀手"之一。
    死亡是大多国人讳谈的话题,然而,从长远来看,提前立好遗嘱,就像买好保险,同时也是对亲人关爱的传递与延续。
现状
    市石岐区公证处每年约办遗嘱公证300多宗
    石岐区公证处主任蔡国华说,遗嘱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自书遗嘱,一类是见证(代书)遗嘱,还有一类是公证遗嘱。蔡国华提供了近四年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相关数据,2009年共办理349件、2010年357件、2011年250件、2012年280件,"不过,从2011年开始,我市新增了几家公证处,因此虽然我们公证处的案件总数有所减少,但从全市来看,遗嘱公证案件的总数每年应有缓慢增长。"申请遗嘱公证几乎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
    蔡国华介绍说,"可以说,99.9%的申请人都是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鲜有正当年的中年人来申请。"
    他分析,这跟人们意识有关,一方面人们认为还年轻,不需要过早立遗嘱,另一方面有所忌讳。他所经办的遗嘱公证中,只有极少数中年人会申请,"比如一些商务人士,经常出差,出现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大,或是一些企业家,名下财产较多,会有这方面的意识。"
    申请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申请遗嘱公证的前提之一,就是申请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蔡国华说,曾经有一个老人在家人陪同下坐轮椅来办遗嘱公证,但公证员通过简单询问后,发现老人对此一无所知,且无法正常回答提问。当公证员表示不予办理时,其家人还恶狠狠地威胁公证员。
    蔡国华称,遗嘱公证不同于其他,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且申请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必要的时候,还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所以,立遗嘱宜早不宜迟,可以根据需要在仍年轻、健康的时候立遗嘱,当然不一定非要办理公证遗嘱,立遗嘱后也可每年更新和修改遗嘱。"蔡国华称。
法官释疑
    立遗嘱时最好召开家庭会议
    记者:提前立遗嘱有什么好处?要注意些什么?
    饶琨(法官):被继承人在生前确定继承方案,并立下有效遗嘱等,一定程度上可避免纠纷产生。立遗嘱时最好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的形式,特别是家庭成员较多、关系较复杂的家庭,要让各继承人对遗嘱内容基本知晓。
    记者:订遗嘱需要征求他人同意吗?
    王芳(律师):订立遗嘱是个人权利,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但遗嘱的内容不能侵犯他人权利。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夫妻一方一般只能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因此,订立遗嘱前,一定要搞清楚财产中哪些属于自己,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配时只能针对个人拥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记者:您认为立遗嘱的行为今后会逐步普及吗?
    饶琨:这一点不好说,毕竟立遗嘱是个人的法律行为,是否进行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不过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公民财富的不断增加,立遗嘱在我国将会逐渐普及。
市民声音
    提前立遗嘱有利于家庭和睦
    关于立遗嘱这件事,记者采访了部分市民,听听他们的想法。
    正巧,今年53岁的市民王女士最近正为这事儿烦心。她告诉记者,她和丈夫名下有些房产,如今两个儿子都大了,准备成家,自己和丈夫名下房产的归属成为最近家庭会议讨论的话题。
    王女士说,因为此前一家人均住在一起,因此近年来以出具首付款的形式,以大儿子的名义相继购入两套房,除此之外王女士还有一套房。"小儿子最近和我嘀咕,这两套房都在大哥名下,是否意味着他没有这两套房子的继承权。"
    王女士计划这几天开个家庭会议,约定这三套房子的继承权问题。"早说比晚说好,及早明确房子归属,子女之间不会因为利益问题产生纠纷,有利于家庭和睦。"果然,表态之后,两个孩子都对父母的初步安排没有异议。
    不过,像王女士这样的市民并不多见。家住槎桥的徐先生是本地人,他告诉记者,他不考虑提前立遗嘱,"自己老的时候,把孩子叫在一起,商量下就可以了。"
    律师王芳则称,中华遗嘱库这样的公益组织的出现,体现了人们对遗嘱的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加强。她称,在个人财富积累日益显著的今天,合理规划财富继承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也有网友谈到,遗嘱除了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也从另一方面体现出文化意义。他举例称,诺贝尔奖就是根据著名的"诺贝尔遗嘱"设立的,而孙中山先生曾立下多个遗嘱,如今已成为重要的历史文献。
    在中山工作的美国人Lee告诉记者,在美国,人们在很年轻的时候就立遗嘱,并将复印件同时保存在两个指定人手中,一旦有意外发生,名下财产才可顺利得以继承,"当然,立遗嘱之后,每年都会进行修订。"
    把遗嘱交给谁保管最放心?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订立后的遗嘱交给亲友或律师管理,但亲友或律师管理遗嘱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亲友与继承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可能不小心泄露了遗嘱的内容,因此导致新的麻烦。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继承人知道遗嘱内容,不满意遗产安排,继而对立遗嘱人的态度发生转变的案例。而且,一旦让继承人知道了遗嘱内容后,如果立遗嘱人将来想要再进行修改和调整,很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
    二是无法防止管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管理遗嘱的情况发生。因为亲友管理遗嘱大多数是"义务劳动",法律对他们的责任缺乏约束,如果他们发生去世、出国、迁居等客观情况,可能无法继续管理遗嘱。由律师个人管理遗嘱也存在类似的风险。
    三是亲友的法律水平有限,自身容易招惹矛盾。有的亲友出于好心管理遗嘱,在将来把遗嘱交给继承人时,如不能说清受托的原委,或者缺乏相关的证据,可能因此遭到对遗产安排不满的继承人的起诉。
    四是多份遗嘱效力认定成难题。如果当事人立有多份遗嘱,而这些遗嘱如果保存在不同的地方,由不同的人管理,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这些管理人是否能够全部找到,是否能够将所有的遗嘱放在一起进行效力认定,则出现了不确定性。
第一人民法院
    因遗产纠纷亲人法庭相见第一法院每年受理百来宗
    事实上,因为遗产引发的财产纠纷并不少见。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2011年受理继承案件103件,审结98件,2012年受理116件,审结113件,年均办理约100宗。
    受理的继承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纠纷,只是由于个别行政机关要求必须通过法院或公证处的法律程序确认,才能进一步办理继承事宜,通常这类案件均以调解处理;但相当多的纠纷则是双方当事人因平时家庭纠纷、利益纠纷等问题,矛盾较大,积怨较深,往往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只好判决处理。
    "因为遗产问题,兄弟手足或是父母子女法庭相见,无论结果如何,都会给原被告双方亲情蒙上一层阴影,因此遗产纠纷也往往成为家庭和睦的'杀手'。"第一法院负责民事审判的法官告诉记者。
案件 1
    10个亲兄弟姐妹为争遗产对簿公堂
    第一人民法院负责民事审判的法官饶琨,经办过一个11名原告诉1名被告的继承纠纷案件。
    这宗案件中的被继承人何某和妻子先后于2007年和2010年去世。两人都有村里的村级股和安居工程款,其中安居工程款共111216元,这笔款项被其中一个儿子郭小明取走。
    何某和妻子都曾离婚并已育有子女,结婚后又共同生育三个子女,总共有11名子女,而其中一个儿子先于他们病故,病故的儿子与妻子育有两名子女。
    法院查明,二老生前长期与郭小明居住,郭小明独自负责照顾两老的生活起居,父亲出了交通事故后还向社区借钱为父亲看病,两老去世后承担丧葬费用等。
    为了这11万多元的安居工程款和父母留下的村级股,除郭小明外的11名法定继承人(包括病故儿子的妻子和两个孩子)将郭小明告上法庭,希望将这笔钱及所有的村级股平均分配。
    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到石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于父母生前与被告一起生活,父母日常生活由被告独自照顾。被告已同意原告首先提出的分配方案,父母的遗产由原告继承55%,被告继承45%。石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已草拟好协议书,但原告又反悔,导致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庭审中,各当事人均确认父母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中一名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并将自己的那份归于郭小明所有。
    法官认为,两老所有的子女,包括病故儿子的妻子和两子女都享有继承权,焦点是,郭小明是否存在多分遗产的情形,应多分多少。
    最终,法院采纳了石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草拟的调解方案,判定由郭小明获得分配款的45%,其他继承人占55%,二老留下的村级股依法平均分配。
法官说法
    纠纷案给亲情蒙上阴影
    法官饶琨称,本案的复杂性在于涉及了法定继承中的多个法律问题,如继子女的继承权、代位继承、转继承以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即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的分配问题)等内容。
    "判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继承纷争,但是亲兄弟姐妹对簿公堂,亲情因此蒙上一层阴影。"饶琨称,他还曾在审判此类案件中看到,有继承人将被继承人的神位带到了法庭上,一边开庭一边哭诉。
案件 2
   "干爹"留遗嘱赠房给"干女儿"因效力不敌公证遗嘱而失去效力
    继承纠纷中,往往是因为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而产生纠纷,也有一些案件出现了两份以上的遗嘱,那么遗产分割时,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第一人民法院法官丁向娜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继承案件。自称是被继承人"干女儿"的李丽,在"干爹"去世后持一份由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向法院主张权利,声称"干爹"将名下的遗产指定由她继承。而被继承人的亲生女儿则持有另一份公证遗嘱,于是双方打起了官司。
    据介绍,李丽与被继承人张贤于1979年在广州工作时相识,1981年张贤与前妻离婚,与前妻共生育三个子女。自1983年起,张贤与李丽共同生活在一起,当时,李丽21岁,而张贤62岁。到2010年5月张贤去世时,李丽未婚。
    2010年3月,张贤因病在广州住院,在律师见证下,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将位于中山的一套房产以及他名下所有产权份额全部归李丽继承。5月1日,张贤去世。而这时,中山这套房产已被拆迁,拆迁款471420元已由张贤的亲生女儿张燕领取。
    法庭上,张燕向法院出示了父亲在2008年立下的一份公证遗嘱,遗嘱称,将张贤位于中山这套房子的名下产权全部由女儿张燕继承。
法官说法
    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面对两份遗嘱,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张某于2008年9月12日所立下的公证遗嘱即属遗嘱继承,于2010年3月5日所立下的代书遗嘱即属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他一切遗嘱。法院由此认定,上述房产属于张贤名下的产权应归于张燕一人所有,判决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丁向娜介绍,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完备、真实性最强,因此公证遗嘱未经公证撤销,就应当执行公证遗嘱。"尽管李丽所持有的代书遗嘱是有效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仍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小贴士
    在我市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一、去哪里办?
    我市现共有四个公证处,分别为:
    1、石岐公证处(原中山市公证处)
    地址:石岐中山四路5号
    电话:0760-88335622
    2、菊城公证处(原中山市菊城公证处)
    地址:小榄镇新华中路3号向明大厦13楼
    电话:0760-22239393
    3、火炬公证处地址: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15号电话:0760-89923293
    4、桂山公证处
    地址:三乡镇景观大道2号(文化中心一楼)
    电话:0760-85881900
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到相关部门盖章(申请表可在公证处索取或在中山市司法局网站:www.zssf.v.cn下载);
    2、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册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离婚证),如立遗嘱人是未婚(或单身)的,须提供未婚(或单身)证明;
    3、遗嘱内容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凭证等)。
三、多久可以办好?
    15个工作日
四、如何收费?
    每件约300元。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2、如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3、立遗嘱人申请撤销在我处经公证的遗嘱或者对原经公证的遗嘱补充或者另立新遗嘱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退回原遗嘱公证书原件。
责任编辑:记者李玮玮 通讯员梁丹妮 来源于:中山商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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