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小伙挟持前女友获缓刑

一年内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家属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3-06-14 【收藏本文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校园的非法拘禁案作出判决,判处杨彬(化名)有期徒刑8 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发出中山市首例针对接触特定人的 “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杨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擅自接触被害人小娟及其法定代理人。
    昨日是19 岁的杨彬犯非法拘禁罪判决生效的第一天,此后的一年内,杨彬必须遵守禁止令,和被害人小娟及其家属保持距离。如有违反,杨彬可能面临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的后果。
    ■小伙因感情纠纷挟持前女友
    杨彬原是我市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一年半前因故退学。2012年8月,杨彬和在母校就读的小娟(化名)谈恋爱。2个月后,小娟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杨彬多次质问她分手原因并以言语威胁希望复合。
    2013年1月6日晚7时许,杨彬携带刀具到学校找到小娟,要求小娟到旁边的女厕所门口附近谈话。谈了没多久,杨彬情绪激动并持刀挟持小娟,要求她讲清楚分手原因。经过的师生看见这一幕,纷纷对杨彬进行劝导。
    约20分钟后,杨彬强行将小娟带到学校心理辅导室谈话。其间,一名老师趁机将小娟拉出心理辅导室,民警入内将杨彬抓获,缴获折叠刀、水果刀各一把。1月7日,警方对杨彬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 元的处罚;1月21日,警方决定对杨彬涉嫌非法拘禁他人案立案侦查。5月16日,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杨彬提起公诉,市第一法院受理了该案。
    ■非法拘禁情节较轻,法院判其缓刑
    在法院庭审阶段,小娟的家属希望严惩杨彬,而杨彬及其父亲则请求法院从轻判罚。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一般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法院认为,杨彬持刀威胁小娟,但持续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证据显示,杨彬当日听到劝说的老师说刀子放脖子上容易割伤,他就放下了刀子,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损伤结果。承办法官巫洁涛告诉记者,对于杨彬这样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情节较轻且是初犯,能够坦白认罪、知错悔改,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宜。”法院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杨彬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中山发出首例针对接触特定人的刑事禁止令
    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小娟的父亲非常担忧:“我们要求司法机关给杨彬一个深刻的教训。之前他来过我们家,知道我们居住的地方。我们害怕他继续纠缠女儿、伤害女儿和家人,打算转校和搬家!”
    为避免小娟及家属再遭不法侵扰,法院同时判决发出禁止令: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杨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巫法官介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制度加上禁止令,在考验期限内对犯罪分子规定了限制性的义务,相当于给犯罪人戴上一个 ‘紧箍咒’并圈划一片 ‘禁区’,促使其自我约束,避免重蹈覆辙。解读
该刑事禁止令不同于家暴人身“保护令”
    据市第一法院刑一庭庭长胡佑亮介绍,禁止接触特定人的“禁止令”不同于家暴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而禁止接触特定人的刑事禁止令,是针对在刑事案件中,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的。禁止接触特定人的刑事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法院也会对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的表现持续跟踪。被害人及其家人如果发现被告人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确属情节严重的,则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和相关材料,法院受理后作出是否撤销缓刑的裁定。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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