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买家起诉返还定金10万 卖家反诉没收定金5万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3-07-03 【收藏本文
    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一起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就因房屋买卖中没有注明时间闹了不愉快,最后不得不通过打官司来解决。买家林先生在支付定金16个月后提出付清款项过户,卖家周女士以林先生不配合过户且时间太长为由拒绝。双方在庭上各执一词,作为被告的周女士又反诉林先生,要求法院判决没收5万定金……

    ■签合同14个月后欲交易遭拒
    家住东区城桂路的林先生想买一套二手房,2010年12月18日,他和港口镇星辰花园的业主周女士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房屋的转让价67.5万元,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两人约定在双方到国土部门签订买卖合同之日,由林先生付清尾款62.5万元。
    由于协议中未约定交易时间,林先生并没有急着付清款项。时□16个月后,林先生于2012年4月办好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并筹够了房款。林先生两次电话通知周女士办理交易过户,但遭到周女士拒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交易时间,则合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履行合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林先生认为,他在交易前半年向周女士提出履行合同的要求,周女士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于是他在2012年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周女士向他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并解除二手转让协议。

    ■卖家反诉请求没收买家定金
    周女士到庭应诉大呼冤枉,并提出反诉。周女士称,签订转让协议后,她一直积极履行协议,协助林先生在2011年1月30日办妥了房屋测量图纸,并在当天提出到国土部门签订买卖合同。但林先生称要获得贷款,得先到国土签订买卖合同,周女士则表示双方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先付钱后过户。由于林先生当时无法一次性付清购房尾款,转让房屋的相关手续迟迟没有办理下来。
    “我向国土部门了解过,图纸办好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就向国土部门提交材料,国土部门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是日常固定的交易期限和习惯。即使你在2012年四五月期间联系过我要求履行协议,但这距我们签订协议的时间已过去了14个月!”周女士认为,这已明显超过了交易习惯中的合理期限。
    周女士称,双方没能在2011年1月30日一次性付清购房尾款,违约方应该是买家林先生。于是,她请求法院驳回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她没收对方定金,并解除转让协议。双方互不相让,在法庭上提供了电话录音等欲证明自己的诉求更为合理。

    ■法院判决卖家退还5万定金
    在这起纠纷中,林先生和周女士对于合同的解除谁负有违约责任?周女士是否应当向林先生双倍返还10万元定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首先由合同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如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该案中,双方没有就履行期限进行约定亦未达成补充协议,但根据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由于房价、交易契税等在不同时期会不会发生变动、变动幅度多大,这些都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房屋交易通常是控制在一个相对快捷、高效的履行期限内完成。
    在2011年1月30日当天,林先生没能向周女士一次性付清房款,导致了双方没有达成交易。而林先生直至14个月后提出交易,已明显超过房屋交易的合理期限,与房屋交易习惯明显不符,在此情形下,周女士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周女士不构成违约。由于协议没有约定交易时间,因此林先生也不构成违约。
    法院审议后,驳回林先生要求周女士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的请求,也驳回周女士没收定金的请求,周女士最终向林先生退回定金,双方解除转让协议。由于双方在接到判决书后均没有在15天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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