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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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法庭
因律师见证遗嘱失误致继承人损失,终审被判赔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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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朱慧珊 发布日期:2013-07-24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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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法院了解到,我市一律师事务所在给客户见证遗嘱时存在过错,导致遗嘱继承人拿不到遗嘱中本属于她的13万余元财产。遗嘱继承人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我市两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律师事务所败诉赔钱。 绝症妹妹立下遗嘱 姐姐继承全部财产 周鸣凤与周月嫦是两姐妹,她们共同买了位于火炬开发区一房产,两人各占一半份额。妹妹周月嫦与谭伟林结婚后,在1996年生下儿子谭小斌。周月嫦随后被查出身患重病,但同时与丈夫的婚姻出现裂痕,一直是姐姐周鸣凤在她身边照顾。 想到自己可能不久于人世,周月嫦于2005年9月立下遗嘱,声明自愿将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由姐姐周鸣凤一人继承,并声明如果遗嘱执行时小斌未成年,则同意先在遗产中依法留足小斌的抚养费用之后再按遗嘱条款执行。 在小斌10岁那年,在律师事务所律师阿俊的见证下,周月嫦与谭伟林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周氏姐妹购买的那一套房产中,属于周月嫦的份额归她单方所有,小斌由谭伟林抚养,抚养费由谭伟林单方负担。双方当天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8年3月12日,周月嫦因病离世。周鸣凤欲继承妹妹的财产,却遭到谭伟林拒绝。一年半后,周鸣凤把谭伟林和小斌告上法庭。 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姐姐仅得部分遗产 2009年8月6日,周鸣凤以谭伟林、谭小斌为被告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姐妹俩购买的房产中,周月嫦名下的份额由周鸣凤继承,此外还要求继承周月嫦名下的经联社10股股权收益。 谭伟林、谭小斌认为,周月嫦立下的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中剥夺了小斌的继承权,也没有保护小斌的合法权益,所以遗嘱属于无效。即使法院认定遗嘱有效,也应留足谭小斌足够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 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涉案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但遗嘱的见证人之一律师阿俊仅在遗嘱上加盖了文书专用章而没有在遗嘱上签名,该份遗嘱不符合我国继承法上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因此认定涉案遗嘱无效。 法院考虑到周月嫦生病后到去世之前生活都是由周鸣凤照顾,酌定周鸣凤可分得三分之一遗产。法院二审判令,谭小斌继承房产三分之一,继承经联社的10股股权收益的三分之二。这份民事判决已在2010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因律师见证有过错 继承人起诉律师所 周鸣凤二审败诉的原因出在该份遗嘱上,她认为律师事务所在遗嘱见证过程中存在过错,于是向对方提出赔偿,但遭到拒绝。就在继承权纠纷案判决生效的当天,她就向市第一法院起诉了律师事务所。 周鸣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律师事务所赔偿她各项经济损失计20万余元。 律师事务所辩称,法律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但涉案遗嘱经法院认定无效,因此周鸣凤从没有取得周月嫦的遗产,何谈经济损失?此外,他们在办理周月嫦的遗嘱见证时,不可能预见因加盖文书专用章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律师事务所对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所见证存失误 被判担责赔13.6万 周月嫦立遗嘱时,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律师阿俊陈述时称,周月嫦在2005年9月5日独自到律师事务所办理遗嘱。阿俊根据周月嫦的意愿,起草了遗嘱内容,并由打字员梁某录入电脑,打印成文;在周月嫦确认遗嘱无误后,阿俊与梁某作为见证人,亲眼看到周月嫦在“立遗嘱人”一栏签字,阿俊就在“代书人”、“见证人”栏加盖了文书专用章,打字员梁某在见证人栏签名确认。不过,梁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显示,她和阿俊并非全程同时都在现场见证。 法院认为,周鸣凤起诉律师事务所是一起专家责任纠纷。周月嫦委托律师事务所见证周鸣凤作为继承人的遗嘱并支付见证费用,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在遗嘱见证中,经见证的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见证服务的基本要求。现两位遗嘱见证人并未全程见证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且其中一名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因此,周月嫦所订立的遗嘱不仅在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其形成过程也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法院认为,这一过错导致遗嘱受益人即周鸣凤蒙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为其过错行为导致遗嘱继承人损失,赔偿13.6万余元。律师事务所不服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专家过失致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见证是近年来在律师执业中日渐盛行的一项非诉讼业务,律师以专家身份参与到见证活动中,其见证具有一定的专业权威性。所以,当律师出具的见证结论与事实不符或见证过程存在瑕疵时,需承担由该职责所衍生出的责任即专家责任。 周鸣凤起诉律师事务所是一起专家责任纠纷。何谓专家责任?据市第一法院民三庭庭长冯穗波介绍,专家责任,是指专家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就本案中的律师见证来说,由于律师具备的专业素养,其在从事见证活动中应尽到相对于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对见证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合理预期并积极应对。作为专业律师,理应熟悉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应清楚法律中对代书遗嘱所规定的法律要件。然而,被告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完全按代书遗嘱所应有的程序办理,因此法院认定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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