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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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隐瞒单位怀二胎丢了饭碗还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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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谢琼通讯员徐师越 发布日期:2013-08-28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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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居民吴某,在一国企任职期间,企图通过隐瞒工作单位的方法骗取再生育审批资格,怀孕二胎,所在企业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吴某遂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判决《计划生育合同书》部分条款无效等要求。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因违反《计划生育合同书》被其任职的企业解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某所有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隐瞒工作单位怀孕二胎被解雇 吴某夫妇2009年4月生育了一个女孩。同年12月,吴某到我市某国企应聘,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计划生育合同书》,承诺“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愿执行广东省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和违约责任”。2012年4月,吴某夫妇以“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为由,向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人口计生部门在审查吴某夫妇再生育申请时,发现吴某隐瞒了工作单位以及与单位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书》的事实,遂依法告知吴某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合同书》的约定,如果坚持申请再生育,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市计生局工作人员介绍,吴某为了继续在企业工作,不听人口计生部门的劝告,在没取得再生育审批的情况下,怀孕二胎。 吴某所在国企知道吴某怀孕后,要求其自觉履行与公司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书》,自觉落实补救措施,但吴某拒绝公司建议。该企业遂对其作违章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不作任何赔偿。 违反计生合同被解雇不予赔偿 被解雇之后,吴某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将其辞退的行为是违法的。吴某遂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计划生育合同书》部分条款无效和企业向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万多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未经审批并未取得准生证明已怀第二胎,其行为违反其与企业双方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书,因此企业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依法并无不妥。”法院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赔偿请求。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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