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私家侦探一审获刑一年半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3-09-27 【收藏本文
    9月18日,本报A7版《私家侦探请求不公开审理》一文报道了中山人李某华被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提起公诉一案。由于该案是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中山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个案,案件的审理也备受社会关注。昨日,市第一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华三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情节严重
    法院查明,自2010年起,李某华在中山市东区起湾商业街53号商铺开办中山市联邦调查事务所,先后聘请周某辉(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秘拍、跟踪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经核算,非法获取约120 人公民个人信息达12000余条。
    李某华的辩护人在庭审阶段辩称,这1.2万余条公民信息,其中有部分是该调查所前任负责人开展业务所获取的,不应全部计算在李某华头上。对此法院认为,辩护人未能对这一辩解提供证据支持,而李某华继续储存、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
    ■伪造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开展业务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华在开办调查事务所期间,还伪造一本律师执业证和一张名为“吴和平”的居民身份证用于业务开展。今年1月中旬落网时,警方缴获秘拍设备的同时还缴获了该两份证件。
    根据核实,缴获的律师执业证盖有“湖北省司法厅”印章,执业机构为“湖北省黄石市联邦律师事务所”,持证人为“李某华”。经湖北省司法厅鉴定,没有湖北省黄石市联邦律师事务所李某华律师;缴获的“吴和平”二代居民身份证相片为被告人李某华本人。经中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核验鉴别,“吴和平”二代居民身份证不符合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和防伪特征,为假造的证件。
    李某华的辩护人提出,伪造的身份证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对此法院认为,李某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已具有社会危害性,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认罪态度好,三罪并罚获刑一年半
    法院认为,李某华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李某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法院对此予以采纳从轻判罚。结合三项罪名,李某华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昨日下午,李某华听到法院宣读的判决结果后表示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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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提供信息也犯本罪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法学会秘书长季理华,他表示金融、电信、医院等公共服务部门在配合公安机关取证时也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一些犯罪分子与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导致用户资料外泄。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况严重的,同样构成本罪,均可能面临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既然“私人侦探”是违法的,那么委托私人侦探“办案”的人是否同样构成违法呢?记者了解到,由于在一般案件的审理中,涉及一个举证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谁主张谁负责举证,所以在国家侦查机关难以直接受理的情况下,有些人选择了私家侦探。其实,委托人的委托行为同样是违法的,而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而定。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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