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盗他人QQ诈骗谋财10万元

男子获刑3年罚金3万元

作者:商报记者李玮玮通讯员刘香霞龚凌 发布日期:2013-10-15 【收藏本文
    不仅自己利用QQ木马诈骗,还教朋友一起来参与QQ诈骗。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被告人廖某强犯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两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廖某强仅有初中文化,2012年8月至9月,廖某强利用木马网站链接程序盗取他人QQ账号和密码,然后冒充所盗QQ号主主动向该QQ号主的亲戚朋友聊天并实施诈骗。
    廖某强成功盗取了一位受害人程某杰的QQ号,账号显示在美国。廖某强通过该QQ联系到程某杰的父亲,声称自己的教授已回国,但此前教授放在他这里一笔钱共1.6万澳元,希望父亲能够汇款到某一账户,用来抵偿这笔款项。很快,他的诈骗得逞,10万元汇款汇至了他指定的账户。
    由于害怕被抓,廖某强逃回广西贵港,并租了一套房,每月租金1700元,他邀请程某、宋某福、林某等多个朋友一起来这里通过盗取QQ账号的方式实施诈骗。 廖某强教他们如何发布木马程序,然后盗取QQ号和密码,通过浏览QQ聊天内容,然后有针对性地对QQ用户的亲人、朋友进行诈骗。作案使用的木马程序系从廖某强的U盘复制所得。廖某强主要指使他们盗取国外的QQ账户。而廖某强所掌握的木马程序则由网购得来,每月支付300元。诈骗的作案流程则直接向销售木马程序的人索要,并在电脑中和U盘中备份。
    中山警方在广西贵港将廖某强抓获时,在其租住的房间里搜出多个笔记本电脑、银行卡十多张、手机多个,以及存储在电脑中的木马程序等资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还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不过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判廖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商报记者李玮玮通讯员刘香霞龚凌 来源于:中山商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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