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培训前应明确违约责任,并注意维权。(资料图片) 记者缪晓剑摄 “驾考难”是当今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学员在学车过程中权利受侵害发生纠纷,但通过法律维权的并不多。究其原因,除了驾校垄断资源,占据强势的客观原因外,也与学员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薄弱的主观因素有关。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典型的驾校培训纠纷及假借“花钱买证”实为骗取钱财的诈骗案,为学员发生培训纠纷后如何依法维权支招,提醒驾校依法履行培训合同义务,不能认为普遍存在的违约行为就是合法行为,否则,等待的将会是法律的惩罚。 案例之1 变相缩短考试培训时间,驾校败诉赔学费 今年8月20日,湖南人尹先生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拿回了3800 元驾考培训学费。去年5月,尹先生因为考试培训时间和驾校产生纠纷,后对簿公堂。 尹先生在我市东区工作。2011年4月,他花3800元在单位附近一家驾校报名参加小车C1培训。5月19日,他通过科目一考试,去年3月和5月相继通过科目二桩考、科目二 “九选三”考试。在通过科目二“九选三”考试的当天晚上,尹先生接到驾校的电话,称协议已到期,要他前去续约,然后安排他参加6月下旬的长途考试。 续约?尹先生从报名到完成“九选三”科目考试,只花了13个月时间,而且还有科目没培训、没考试,怎么会被驾校认为协议到期?驾校要他再交1900元培训费作为续约费用,否则不再安排参加科目三考试。多次协商后,驾校表示只能再优惠少许。对此,尹先生予以拒绝。随后,尹先生没有被安排参加长途考试,在咨询过交警部门后,他在去年9月份将驾校告上了法庭。 双方的争议在于合同中约定的培训考试时间。该合同第6条约定,驾考培训协议从签订之日起总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学员必须在一年内参加科目一考试并取得学习驾驶技能证,科目一合格取得技能准考证后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余下科目的考试。在以上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科目考试的,视为学员违约处理,协议自动终止。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考学员完成科目一考试后获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员应当在准考证明的两年 (现新规定为三年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尹先生认为,驾校利用学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以欺诈手段订立了这种协议,他请求法院判令驾校退回学费,并支付2000元误工费。该驾校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驾校和尹先生签订的驾驶技能教育培训合同目的在于考取驾驶证,而不是仅限于“培训”。因此,驾校理应按相关规定,在尹先生准考证明的有效期内给予培训服务,以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合同中的第6条约定,缩短了尹先生完成考试的时间,相应地免除了驾校的部分责任。按《合同法》规定,驾校应明确向尹先生说明该条款,但驾校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对此予以了说明。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驾校拒绝继续提供培训,致尹先生无法学习并无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今年3月份,市第一法院判决驾校退回3800元培训费给尹先生,尹先生2000元的误工费诉求因于法无据,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尹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8月20日执行完毕。 案例之2 5个月未安排后继考试,驾校被判违约赔钱 驾考培训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以上驾校仍不安排培训的,学员有权要求对方退回培训费并按培训费的50%支付违约金。这一规定究竟是每个科目的培训超过一个月不安排的,视为违约,还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安排科目一培训的才视为违约?坦洲镇一名学员就因5 个月未被安排后继考试,把驾校告上了法庭。 2011年9月份,坦洲人杨先生花3900元报名参加了一家驾校的培训考试课程。去年1月29日,杨先生在通过科目二倒桩考试后,驾校在接下来的5个月时间内,既没有安排后继科目的培训,也没有安排后继科目的考试。杨先生称,他期间6次到驾校询问培训考试事宜,均被告知“等候通知”。 杨先生认为,驾校的这种做法给他的工作和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于是他以合同里的“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以上驾校仍不安排培训的,学员有权要求对方退回培训费并按培训费的50%支付违约金”约定为据,在去年6月份一纸诉状将驾校告上法庭,要求驾校退回培训费3900元并支付违约金1950元。 驾校到庭应诉辩称,他们并没有违约。桩考后恰逢春节放假,学员节后因自身原因需要时间进行后续科目的考试培训。驾校于去年6月份曾通知学员过来进行训练及安排相关的考试,但学员予以拒绝。“驾驶证考试超期问题,是市场的需求迅猛增加导致供需失衡,客观上影响到我们无法对学员的考试时间进行正常安排。”驾校认为,依照双方的合同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驾校可以在两年的有效期内,对学员的培训和考试进行相应的安排。超过两年期限的,驾校方面才存在违约行为。 不过,驾校看似合理的解释在另一项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在庭审中,驾校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学员培训记录审核资料,企图证明他们已经向杨先生提供完毕相应的培训。杨先生称,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里他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的签名,是驾校伪造的签名。在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杨先生申请鉴定事项进行采样,准备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时,驾校终于承认他们伪造了杨先生的签名。 那么,驾校究竟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在于双方对于合同中 “一个月以上未安排培训视为违约”的理解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驾驶员培训是具有强烈人身依附性的行为,培训的各个科目之间具有难易区别、先后顺序区别以及连贯性的特点。此外,不同科目之间的培训如果时间相差久远,不利于学员全面有效地掌握驾驶技术。因此,从驾驶员培训的目的来看,双方合同条款的通常解释应该是每个科目的培训超过一个月不安排的,即视为被告违约。法院认定,应当按照杨先生的理解作为该条款的正确解释,驾校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驾校退回杨先生剩下三个科目的学费2340元,并承担培训费50%的违约金1170元。驾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学员培训前应明确违约责任驾校不要认为“存在即合法” 像尹先生、杨先生一样敢于较真的人并不太多。记者了解到,市第一人民法院近两年受理的驾校培训民事纠纷仅数宗。市消委会去年接到的投诉中,教育培训投诉仅17宗,其中驾校投诉也仅有几宗,出现争议的均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一些条款。 案件承办法官温泳梅解释,驾校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合同对驾校应提供什么服务、怎样提供服务约定并不具体。一旦签订合同后,考试的报名、准考证的领取、考试的安排一般都由驾校安排,导致学员在合同中的地位极不平等,难以保障自身的权利。 温泳梅法官提醒,学员在与驾校签合同时应当细看合同内容,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针对违规收费和过期重新考试等问题应当单独约定,合同约定详细可以尽量减少以后纠纷发生的可能;其次,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不能听之任之,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温法官还提醒学员应当注意证据保全、收集,如索取相应的缴费发票、票据,保管好IC 卡等。 在第二宗案例里,驾校曾对安排考试时间提出了“客观理由”,辩称驾驶证考试超期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因此他们不构成违约。案件承办法官刘宇对此表示,即使是由于学员较多,相关人力、物力的配置滞后,无法及时安排考试,但驾校仍然可以及时安排学员培训,考试与培训是两个不同环节,相互之间不相冲突,驾校不能以安排不了考试为由而拒绝安排培训。 刘宇法官提醒,驾校要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改变过去那种“收费前是行、行、行,收费后是难、难、难”的思想,履行好培训合同义务,千万不能认为普遍存在的违约行为就是合法的行为,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关新闻 驾考走“捷径”钱证两失 赵某构成诈骗罪,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昨日,市第一法院同时通报了一起相关新闻,4名男子害怕驾考过不了关,找熟人代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结果证没买着,买到了教训。湛江廉江市的戴先生等人被同事赵某以能够利花钱贿买的“潜规则”代办相关资格证为名骗走了4000元。 戴先生等4 人在我市一家汽车运输公司任司机。该工作要求司机除持驾驶资格证外,还应当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戴先生等人觉得要拿到资格证得去驾校接受培训并考试,心里没底。 该公司安全检查督察员赵某得知情况后,向他们索要每本只需1000元。戴先生等人将个人资料连同4000元一起交给了赵某。半年过后,戴先生等人相继从赵某处拿到了所谓的从业资格证。为验证件真伪,戴先生持证到赵某所说的驾校去查询,结果没有查询到他们4人从业资格登记,也没有查询到他们在该校报名的相关信息。 赵某落网后交代,4本假从业资格证是他以每本130元向制作假证的人购买的。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法院判处赵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件的承办法官龚凌提醒,驾驶证以及道路运输相关资格证等是需要通过正规的驾校培训、考试,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获取的,市民不能心存侥幸心理,一心想着利用“潜规则”走捷径,结果捷径走不了,反而成了骗子的目标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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