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三少年捅死网吧老板因未成年均被判有期

死者家属不满判决上访,法院公布该案案情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 发布日期:2013-11-01 【收藏本文
    只因在黑网吧上网退卡时和老板发生摩擦,3 名少年买刀将老板捅死,这起悲剧发生在2012年7月17日。一年后,这起故意伤害并实施抢劫的刑案有了一审判决:3名少年中两人分获刑12年及16年,另1人被判3年缓刑4年。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
    ■案情回放:三少年因争执捅死老板
    2012年7月15日22时30分,三乡镇古鹤村花迳市场附近,一名男子手持铁棍从士多店经过,身上还流着血。不一会,该男子就倒在了地上,向士多店店主蔡先生求救:“帮我报警,我被抢劫了……”蔡先生马上报警并叫了救护车,男子被送院后因失血过多身亡。蔡先生事后听其父亲说,当晚有两名少年到他们店里面买了3把不锈钢水果刀。
    买刀的两名少年名叫谢某聪和温某辉,案发两小时前,他们和袁某富等人在黑网吧里上网,因为退卡和网吧老板发生争执。“我们上网后打算去吃宵夜,于是就叫老板退钱。叫了几声没有回应后,我就踹了几脚房门。店老板从厕所出来后就和我发生了争执。”袁某富在供词里说,他被劝开后就和同伴去吃宵夜,但一直无法释怀,便提议教训老板张某。
    当晚10时30分,袁某富、谢某聪及温某辉叫了两辆摩托车停在附近,随后携带水果刀及啤酒瓶冲进网吧。当时,店老板张某正坐在大厅的一台电脑前,袁某富用啤酒瓶从后砸向张某头部,谢某聪用手卡住张某的脖子并用水果刀捅刺张某肋部一刀,温某辉用啤酒瓶砸张的腿部。
    张某受伤后退入充值房内,袁某富便将网吧大门关上守在门边不准外人进来,温某辉则将大厅旁的网吧房间门关上不让人看,谢某聪则进入充值房内抢去张某放在抽屉内的200多元现金和15张Q 币充值卡。3人逃离后将3把水果刀丢弃在网吧附近并连夜逃到东莞。袁某富、谢某聪于17日被警方抓获,温某辉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两主犯分获刑12及16年
    由于案发时谢某聪16岁,温某辉15岁,袁某富还差2个月才满18岁,3名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市中级法院在今年7月不公开审理了该案。
    谢某聪的辩护人在庭上提出,该案是无组织无预谋犯罪,属激情犯罪,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法院则认为,3名被告人为实施共同故意伤害不仅事先进行预谋,并购置刀具,安排好逃跑事宜,并非辩护人所提无组织无预谋,更非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9月17日,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谢某聪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主犯袁某富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2年;从犯温某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袁某富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张某的家属即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一案。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在10月23日作出判决,谢某聪、袁某富、温某辉及其父母被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张某的家属连带支付赔偿款643420.20元。目前该判决书还没有到生效期。
    ■案件后续:法院微博公开案情释疑
    接到判决书后,死者张某的亲属不满判决,于近日到市中级法院和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访,并在网上质疑法院的判决,认为“杀人抢劫无罪释放,免坐牢免赔偿”。昨日,市中级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向社会公开该案案情及宣判依据,并抄送给@ 广东政法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法院认为,谢某聪等3人在作案时均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温某辉虽参与购买刀具,也实施了伤害行为,但他是受他人纠集参与作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考虑到温某辉作案时年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受害人死亡不是他直接造成的,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法院因此对他处于缓刑。
    微博上,网友们也对此进行了评论,@ 广东政法说:“对法院,及时回应,判后释法,赞赏;对受害人亲属,深表同情,希望在二审阶段申诉,同时应承担造谣的法律责任。”@ 爱北京的地主:“唉……人性同情是完全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是与法律平行的,这就是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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