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洗水厂恶意欠薪事件频发

●法院建议政府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代付被拖欠的工资●法律界人士建议法院加强诉前联调,助劳动者合法维权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吴绪源 谢欣然 周方 李世寅 发布日期:2014-01-14 【收藏本文
▲能拿回被欠的工钱,对外来打工者来说,是最最欣喜的事。图均由市中级法院提供

▲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古镇一家铝材店的员工郑某德2009年在讨薪未果后杀死老板夫妇,此惨剧还清晰停留在人们记忆中。欠薪不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2011年5月1日起,“恶意欠薪”入刑正式实施,经营者欠薪5000 元就有可能入刑。和骨感的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恶意欠薪”入刑的“重拳”下,欠薪情况仍时有发生,其与立法预期相去甚远。
    据统计,我市两级法院3年多来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件,审结18件,其中2013 年受理15件,审结12件。春节前往往是“讨薪”旺季,劳动密集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最易倒闭引发欠薪问题,政府该如何监管和扶持?除了加强欠薪入刑打击力度外,行政、司法、执法等各个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如何做才能形成合力?
    ■现象:各镇区洗水厂恶意欠薪事件频发
    2011年11月,45岁的湖南人邓某武在沙溪镇水溪村无证经营一家洗水厂。开工不到半年,邓某武开始拖欠员工工资。3个月后,邓某武欠66名工人工资共52万余元。2012年7月4日,邓某武在转移资产后离厂逃匿,并将手机关机。经人社局责令支付后,他也只是委托他人支付了5万元薪水给工人们。被抓获后,他被法院判刑1年3个月。
    邓某武的案例并非个案,昨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向媒体公布了全市两级法院2013年十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这些案例中,欠薪最高的达77万余元,涉案人数最多的达80人,经营者被判最重的刑法是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据法院介绍,在2012年至2013年间,受全球经济不景气,订单减少等影响,我市大多洗水厂经营困难,而洗水厂内部层层分包,造成恶意欠薪事件频发。
    大涌镇经营洗水厂的被告人汤某保、陈某思,他们拖欠80多名员工薪水77多万元。即使被抓后支付了欠薪,他们仍各被判刑9个月。2013年间,南区洗水厂负责人李某欠薪23万余获刑9个月;杨某拖欠55名工人近40万工资,在自身有25万押金和价值6万元的设备前提下仍拒不支付拖欠薪资。在家属代为支付所欠薪资后,他被判缓刑。
    ■调研:劳动密集型产业工人易“中招”
    法院分析认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成本上升最为敏感,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接收外发加工欠薪逃匿的小规模企业或作坊欠薪逃匿居多。在这些厂企中,无牌无证经营主体恶意欠薪行为更易高发。这些负责人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拖欠工资、厂租、水电费等,往往导致工资追讨无门。
    广东阳西人叶某在横栏承建厂房和宿舍楼工程,工程完工后他却拖欠60余名员工薪资共54万余元后逃匿。2013年被抓获归案后,他被判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据法院介绍,劳动密集型的洗水厂、制衣厂、建筑、餐饮等行业欠薪逃匿的情况相对严重,最易引发恶意欠薪事件。
    恶意欠薪的现象直接导致了民事案件增长明显。据统计,市第一人民法院在2012年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四成,而3年多来因恶意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仅在沙溪法庭就达180余起。
    ■剖析:违法成本较低维权成本较高
    2013年11月14日上午,沙溪镇一家酒店的4名员工因为没要上被拖欠的工资,爬上酒店7楼欲跳楼轻生,后被劝下……据介绍,凡种种“跳楼”事件,大多和欠薪有关;凡被欠薪者,大多是生活窘迫的打工族。事实上,劳动者尤其是欠薪逃匿企业的劳动者普遍不愿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是什么造成了这种“恶意欠薪入刑”的司法困局?
    记者采访了解到,刑事案件移送不及时,立案标准难确定是重要原因之一。据介绍,对于劳动者直接向警方报案称被恶意欠薪的,警方一般会引导劳动者先行向人社部门报案。但劳资双方对欠薪金额表述不一致时,人社部门难以认定欠薪数额是否已达立案标准,因此难以移交警方立案侦查处理。
    “即使是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这期间也已历经至少一个月时间,大部分被欠薪的劳动者为了生计,早已离开另谋生路,这又造成警方调查取证陷入困境。”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即使法院是适用最简捷的先予执行程序,最快也要2个月才可执行终结。恶意欠薪者常常利用所拖延的时间、自身投资优势非法占有大量的违法所得,远远大于劳动者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影响:讨薪未果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2011年9月,火炬区濠头一手袋厂拖欠工人工资,被拖欠工资的40多名工人两度堵住主干道孙文东路,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市中级法院表示,恶意欠薪引发的后果直接映射到社会公共安全层面,讨薪失败的工人们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诱发刑事犯罪,加大政府管理成本。该类型案件中,八成以上的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均引发了群体性上访等讨薪事件。而这种社会影响,又进一步恶化经济环境,牵连关联企业倒闭破产,严重打击地方经济,破坏社会信用体系。
    此外,企业负责人欠薪逃匿,员工收入减少甚至断绝生活来源,其生存将难以为继,往往采取自残、自杀、自焚等极端方式讨薪。
    ■对策: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
    法院对预防和惩治恶意欠薪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市中级法院建议,政府应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代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在欠薪逃匿的情况相对严重的建筑业,承包商在开工前,必须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交纳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监管的同时,还应细化对中小企业融资倾斜措施,改善企业因融资困难致经营困境的状况。
    企业欠薪前往往有各种小征兆,工商、税务、供水、供电、银行、建委等部门可共同制定关于企业欠费、工资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汇总企业如房租、水电、货款等支付信息,分析其经营情况,判断恶意欠薪风险,通过分析判断恶意欠薪的可能性。
    针对讨薪维权成本高的现状,有法律界人士建议法院大力开展诉前联调,助力劳动者合法维权。法院启动诉前联调措施,有助于灵活运用调解、协调、判决等方式化解劳资纠纷。此外,劳动者维权时,可从内部推选出若干名诉讼代表人参与立案、调解、和解、协助侦查等诉讼行为,配合劳动及公安机关案件调查取证,节约劳动者维权成本,加快审理周期;同时便于汇集维权民意,及时交换各方意见,更好地进行理性维权。
    
■相关链接
经营者欠薪五千即可入刑
    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1 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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