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买房后被告知补近7万差价

购房者与开发商对簿公堂开发商被判承担超出5%面积外的差价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4-01-22 【收藏本文
    按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值浮动在超出或少于总面积0.6%的,买卖双方不做任何补偿。但大涌镇的林先生在石岐区购买的一处商铺时,面积超出了合同约定面积的6.05%,由此引发了一起该不该补、补多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购房者:收楼前被告知补交近7万元差价
    2010年4月10日,大涌镇的林先生看中了石岐区一处套内建筑面积92.58平方米的商铺。随后,他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价款共计1134855元。
    林先生称,购房合同第五条约定,在面积差异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林先生无需补足;但双方签订的附件六上,却要求林先生按实际增加面积补足房价款。林先生签名确认后,双方就因此产生了纠纷。
    2011年7月27日,经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量,林先生购买的商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98.19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5.61平方米,面积误差比达6.05%。
    同年9月26日,开发商向林先生发出提交办理契证资料通知书,通知他在同年10月12日前补足房价款68768元。
    ■开发商:补充合同应优于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林先生表示,签订附件六时,销售人员没让他阅读相关内容,也没有对附件内容作出讲解,只是要求林先生在指定地方签名。对于超出的面积,他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3项的相关约定补足房价款,但遭到开发商拒绝。
    2013年5月,林先生将开发商告上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超出3%以外(即6.05%-3%)的34722.35元购房款由开发商承担。
    按附件六的约定,在面积误差比超过±0.6%的情况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0.6%以上部分的房价款按合同单价据实结算。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5%,林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但没有说明如果林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对面积误差比值超出5%部分的房价款该如何补。
    开发商在庭上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里面关于面积误差补足房价款的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此双方通过签订合同附件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补充约定。这一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优先于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法院:开发商承担超出5%面积外的差价
    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双方通过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5%以内(含5%),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5%,林先生可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5%以内(含5%)部分的房价款由林先生按照约定补足。
    虽然林先生辩称,他在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时,开发商没有进行讲解、说明相关内容,导致他没有注意到补充协议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作出了变更,但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上签了名,法院有理由认为他是已阅读并同意了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而且,补充合同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的变更条款位于第一条,根据一般人的阅读习惯,林先生辩称的没有留意到相关内容是不符常理的。
    由于涉案房屋面积误差比达6.05%,因此法院判林先生应补交5%以内(含5%)部分的房价款56755元(92.58 平方米×5%×12258.1 元/平方米),剩余的1.05%由开发商承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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