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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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被鼠咬伤引发保险纠纷
保险公司被判限期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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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4-02-12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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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乡镇经营房屋出租的杨先生遭遇了这么一件意外事:去年8月的一个晚上,他的租客在屋内睡觉时被老鼠咬伤。杨先生为出租屋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每人限额10 万元。因此,他很自觉地垫付了租客的治疗费用。让杨先生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以他无法证实租客是在房屋内被老鼠咬伤等理由拒绝赔偿。去年10月,杨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488.5元。 租客被老鼠咬伤 屋主垫付医疗费 杨先生是广东南雄市人,在三乡镇经营出租屋。2012年10月26日,杨先生为自己的房产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每人人身伤害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28日。 2012年12月20日,租客谭小姐租下了杨先生的房屋,租期是一年。2013年8月17日晚租客谭小姐在熟睡中意外被老鼠咬到,第二天到三乡医院打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488.5元。房屋出现鼠患,杨先生当然对谭小姐的受伤负有责任。为此,杨先生垫付了这笔医疗费。 但在接下来他向保险公司索要488.5元医疗费时,却遭到了对方拒绝。杨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11月19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杨先生认为,根据他购买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即杨先生)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庭上,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提出了几点拒赔理由。首先,杨先生除医疗费票据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系在其出租屋内租客被老鼠咬伤。杨先生知悉所居住环境恶劣、鼠疫猖狂,则应防患于未然。因此原告租客可能在其他公共场所被动物咬伤。 法院判保险公司 限期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杨先生提交的三乡医院针对谭小姐开具的医院处方、接种记录、药品清单、医疗费发票及赔款收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杨先生主张的保险事故及医疗费用的支出事实。保险公司不承认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又拿不出证据反驳。因此法院支持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辩称的杨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保障屋内环境,法院认为这与事故的偶然发生没有关联性,如果保险公司以此抗辩获得支持,保险行业便没有存在的意义。而租客被老鼠咬伤是否需接种狂犬疫苗,属医学专业判断,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却又没有举证反驳。 因此,这起纠纷的焦点在于租客被动物咬伤产生的医疗费如何赔偿的问题,而不是在于究竟被老鼠咬伤还是被其他动物咬伤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判令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 7 日内支付 488.5元给杨先生。 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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