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
一人称只是望风同伙不帮他作证
|
|
作者: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03-20 【收藏本文】 |
|
|
本报讯 两名男子驾车在我市西区、东区多个楼盘入室盗窃,合伙盗得财物2万余元。在第三次盗窃中被事主发现,后被警方抓获。在庭上,其中一名被告人辩称只是负责望风。但该被告人的辩解没有得到另一同伙的证实,最终市第一法院一审对两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有期徒刑判罚。 2013年7月18日上午11时55分许,程先生回到东区岐关西路的家门口时,发现房门虚掩。程先生推门进去时,一名戴白色手套的白衣男子突然从里面冲出并往楼下逃跑。程先生立即报警。后经清点,他被盗走8000元现金、一个LV 牌棕色长形钱包、一对钻石戒指及手镯、金项链等物品。 2013年8月9日,警方经预伏,在沙溪镇时代酒店将陈某某、屈某某抓获,并缴获了程先生被盗的物品。据调查,两人还曾在去年6月6日及30日,先后两次来到西区某小区入室盗窃。 2013年12月,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某、屈某某犯盗窃罪,向市第一法院提起公诉。在庭上,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其参与第三宗犯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当时没有进入房内作案,仅在外望风,是从犯,且当庭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市第一法院认为,虽然程先生的陈述证实,他在返回家时只看见被告人陈某某一人从房内冲出,但程先生的陈述也反映,当时陈某某带着白色手套,手中没有携带物品,可见此时涉案赃物有一部分已被盗离现场。而屈某某离开涉案小区时恰恰携带有一个可疑纸质小袋,因此不能排除屈某某进入现场作案的可能。且同案的陈某某对屈某某所言亦不予证实,法院对屈的辩解不予采纳。 近日,市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屈某某获刑7个月,并被处罚金8000元;陈某某获刑1年10个月,并被处罚金1万元。
|
|
|
|
|
|
|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