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今年前3月案件已近去年总和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4-04-03 【收藏本文
    昨日,市第一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近三年该院审结的汽车销售纠纷案件。据了解,近年来,第一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状告汽车销售商纠纷日渐增多。2011年该院受理该类纠纷仅 3件,2012 年受理 7 件,2013年受理9件。今年1至3月就受理了8件。
    ▲案例一:车行无法如约交车,消费者索赔双倍定金
    2013年4月8日,湖南人周先生与车行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以113888元的价格订购一辆起亚小汽车。周先生支付了定金3888元,合同明确约定交付日期为30天。但30天过后,周先生的车子迟迟未到。
    周先生在5月13日与车行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起诉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车行辩称,双方约定的30天是30个工作日,因此最迟交付日期是5月21日。但周先生在5月13日就单方解除合同,车行发出回函并拒绝退回定金。
    法院认为,车行没有在合同中释明该30日为30个工作日,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此外,周先生购买的车辆于2013年5月19日到店,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因此车行的违约程度还没有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周先生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届满2天后催告,但仅过3天就解除合同,没有给予车行合理的期限予以补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法院判令车行返还3888元给周先生,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二:发票价与购车价不一致,消费者以价格欺诈起诉
    东升镇的姜先生在2011年10月向车行购买了一辆雪弗兰爱唯欧,总价9.7万元,但姜先生收到的发票却只有8.8万余元。姜先生以车行价格欺诈为由,把对方告上法庭,索赔双倍差价1.6万余元。
    该车行在庭上表示,他们开具7.6万元购车发票,是车辆总价9.7万元减去保险和税费等各项费用后所的数额。双方在交易时已经明确了包括保险和上牌费用,不存在价格欺诈,只是姜先生后来认为买贵了,要求车行加送精品遭拒,所以才闹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商惯常采用的“全包价”方式,该价款中包含了车辆价值、保险金、车辆购置税、车辆上牌费用、“精品”价款等,也包含了销售者所应得的合理利润。这种方式为目前市场所通行,姜先生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对于这些约定的通常含义应当能够认知。因此他主张车行价格欺诈,法院认为依据不足。法院判令车行支付1240元给姜先生。双方在判决后均没有上诉。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法官说法
消费者购车前应细化合同以避免纠纷
    市第一法院火炬开发区法庭副庭长周光辉表示,第一法院的购车纠纷多集中在火炬开发区。他建议,车主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细节,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在签订合同之前,消费者应注意合同中应明确汽车标识号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至于购车价款,要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 (是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在车辆销售过程中,消费者还应重视经常被经销商“忽略”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等,并特别要注意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内容。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消费者还要注意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是否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在诉讼时就会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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