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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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宰5头生猪获刑1年
法院提醒: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最高可获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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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见习生陈泳蓓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4-04-18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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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百姓食品安全 广东廉江人陈某在坦洲镇一工棚内私宰生猪被抓获,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日,市第一法院对陈某私宰生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据了解,这是我市今年首宗关于私宰生猪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私宰5头生猪,男子被起诉 2013年2月,陈某在没有依法设立生猪屠宰场的情况下,在坦洲镇一间工棚内做起屠宰生猪的生意。同年3月13日,“阿平”(另案处理)带着5头生猪找到陈某。陈某明知“阿平”带来的生猪没有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也没有检疫证明,仍帮忙屠宰。 当日,坦洲镇联合执法部门收到消息后来到陈某的工棚,当场缴获5头被宰猪只。2013年5月17日,陈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随后,第一市区检察院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对所屠宰的生猪是病猪的证据不足,并称陈某只是屠宰了生猪,还没有加工为猪肉,不能算是食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该辩护人还提出,陈某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明知故犯,被告人获刑一年 市第一法院认为,陈某在没有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屠宰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生猪,并且在“阿平”没有提供生猪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仍帮对方屠宰5头生猪。因此,陈某对所屠宰的生猪可能会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有间接的犯罪故意。 经检疫检验,陈某屠宰的生猪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普通株和变异株病毒,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该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且,生猪屠宰是猪肉生产的一个必经程序,陈某实施了屠宰生猪的行为,已属犯罪既遂而不是辩护律师所称的未遂。 陈某虽然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但因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危害极大,法院认为对其不适用缓刑。昨日,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因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陈某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 以案说法 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最高将被判无期徒刑 据市第一法院介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归类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第一法院刑二庭庭长温文凯表示,涉案的物品必须经过省一级确定的鉴定机构做出权威的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刑事处罚的证据使用。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生产、销售该类食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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