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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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14岁智障女获刑6年
迄今该女未能找到,知情者可与本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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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徐兵 发布日期:2014-04-28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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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走了人家女儿,还带着其母四处寻找 阿欢是贵州人,1996年8月生。除了姐姐,她还有一个双胞胎的弟弟。由于小时候打过一些镇静剂之类的药物,阿欢在认知和记忆方面都存在缺陷。小阿欢和妈妈万某一起来到中山,与姐姐一道在起湾道银湾北路租房居住。而弟弟则在老家读书,和父亲一起生活。 2010年8月30日12时左右,万某认为阿欢拿了姐姐的钱,打了阿欢。不一会,阿欢就出去了。过了20多分钟,阿欢还没有回来,万某就到士多店去打听,得知阿欢乘坐一辆三轮车走了。 这个三轮车车夫,就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段玉民。 段玉民,河南人,1962年生,当时在中山依靠拉电动三轮车为生。 当晚11点多,段玉民在东区银湾北路一个士多店买东西时,万某找到了他,并当即报了警。段玉民说把阿欢送到了厚兴市场。随后,段玉民就带上万某一起去了阿欢下车的地方,还到附近的北区公园寻找。 第二天早上8点,段玉民又用三轮车拉着万某到北区公园,拿着阿欢的照片四处打听寻找,仍没有结果。又到烟墩派出所报了案,警察还开着警车带他们去找人,也没有找到。下午5点多,段玉民才和万某一起回到起湾道。 过了10天,阿欢还没有找到。2010年9月9日上午,万某到段玉民家中找到他,并把他一起叫到起湾道派出所报案。在问询笔录中,段玉民承认他用三轮车拉走了阿欢,但否认拐卖了阿欢。 ■本想给儿子当老婆,但儿子后来不愿意了 事实上,如此“热心”帮着找人的段玉民隐瞒了真情。 2013年3月14日,段玉民在被警方以涉嫌拐卖妇女罪名抓获归案后,他在警方所作的笔录中承认:“2010年8月30日中午12时许,我在东区起湾村银湾北路拉客时看到了阿欢,当时我发现她精神有点不正常,但样子长得不错,想着可以将她给我儿子段某正做老婆,于是让她上了我的黄包车,然后直接把她拉回了我位于起湾新市场附近的出租屋里。” 当晚7点左右,段玉民打电话叫在横栏镇工作的段某正过来,说阿欢是捡来的,问他:“这女的如何?”段某正回答:“带回去看看再说。”随后,段某正就把阿欢带回了横栏镇。 段玉民也意识到万某怀疑是他拐走了阿欢,所以在段某正将阿欢带到横栏后,还特地将万某带到他的出租屋查看。 为了逃避追查,段玉民和同居者李发珍 (未领取结婚证,但生育有一个儿子,注:是段玉民第二个儿子)搬到了三角镇居住。按照段玉民的安排,段某正还带着阿欢回河南老家躲了一个多月。其间,他打电话给段玉民,称阿欢什么事情也不做,他照顾不了阿欢。于是,段某正把阿欢带到三角镇,在段玉民家旁边租了一间屋子住。 由于听到警方还在追查阿欢的下落,段玉民“夫妇”又带着阿欢和小儿子搬家到了广州市萝岗区。 约两个月后,段某正也来到萝岗,居住了两个多月后,觉得阿欢又不能生孩子,就向段玉民表示“不想要阿欢了”,便把阿欢留给段玉民,独自回到了中山。 ■智障女又被拐卖了,至今不见踪影 2011年11月的一天,同在一起拉客的老乡王帅到段玉民家玩,看见了阿欢。段玉民对王帅说,这是他捡来的女孩,“如果你家有未结婚的,我就将她卖给你家做媳妇”,并开价1.8万元。王帅还价1.2万元,段玉民同意成交。 几天后,王帅把钱交给了段玉民,然后带着阿欢回到河南老家,以1.5万元的价格把阿欢卖给了自己的二舅康某彦。 按王帅的说法,大约两三个月后,康某彦曾给他电话,说阿欢在家不听话,甚至点火烧房子,打算把阿欢转让。后来,康某彦又打电话说没有人要。又过了十多天后,康某彦说:“阿欢在信阳市丢掉了”。 记者从警方所作的笔录中看到,办案人员多次详细地向询问王帅和康某彦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情况,以图获取阿欢现状的相关信息。也曾将康某彦羁押并带回中山讯问,康某彦说在信阳市汽车站将阿欢丢失了。 万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佐权告诉记者,警方多次派员到康某彦的老家和工作地找寻阿欢,但始终未能找到阿欢。 如果有谁得知阿欢的情况,可致电本报热线:88881111。 一个以拉三轮车谋生的人,看见一个14岁的智障女长得不错,便贪心地将其带上三轮车拉回家中,打算给儿子当老婆。儿子与女孩同居数月后,因认为女孩不能生育而将其抛弃。父亲后来将女孩转卖他人。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这宗拐卖妇女案件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智障女仍未找到。 审判结果 三被告均获有期徒刑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妇女罪对段玉民、李发珍和王帅提起公诉。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王帅将阿欢从段玉民处带走之前,已被告知阿欢是"捡来的"。王帅和段玉民"夫妇"洽谈时,既没有告知阿欢"结婚对象"的具体情况,也没有邀请上门了解,双方以价格为唯一要件。这符合买卖阿欢的主观心态。因此,王帅既有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买卖阿欢的行为,应以买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段玉民、李发珍和王帅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依法惩处。其中,段玉民系主犯,李发珍、王帅系从犯。 法院一审判决段玉民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帅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李发珍有期徒刑1年6 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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