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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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待岗=24小时上班?
医生索赔14个月加班工资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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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董爱民 发布日期:2014-04-29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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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待岗,等不等于24小时都在上班?我市五桂山一间民营医院的韩医生在辞职后,以此为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韩医生称,他在医院14 个月时间里只休息了一天半,每天24 小时都要待岗,随时出急诊。一年下来,医院应支付他加班费39万余元、全勤奖1 万元。不过,韩医生这一24 小时上班的说法,法院认为不符合生活常理而没有采信。4月16日,市第一法院对韩医生的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他仅获赔5000余元。 ■纠纷缘由:医生上班14个月,索要40万元加班费 2012年8月21日,韩医生入职五桂山一间民营医院,在内科门诊工作。按照韩医生的说法,他除了要完成内科门诊的工作外,还要全天24小时待岗出急诊。从2012年9月2日起,他经常中午午休及深夜还需加班加点给病人看病。韩医生必须一直在值班室休息,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也要上班。 韩医生称,从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他只休息了一天半时间。医院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他安排补休,也没有支付加班费。期间,韩医生曾因加班费问题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加上检验科两个月没有具备检验资格的技术人员上班,严重影响到内科急诊急救工作,韩医生在2013年10月21日辞职。 2013年11月,韩医生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医院支付2013年10月份工资5235.02元,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的加班费共计39 万余元、1万元奖励和1.1万元经济补偿金。市仲裁委裁决医院支付2013年10月的工资5235.02元给韩医生,韩医生不服裁决,随后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争辩焦点:40 万加班工资是怎么算出来的? 双方在庭上对于加班时间的认定是一致的。韩医生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正常工作日延长加班1492.5小时,休息日加班156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206.5小时。 韩医生的工资表显示他的底薪为1100元,2012年8月至2013年9 月期间,韩医生每月实收工资数额平均在7000元左右。医院表示,这其中近6000元就是医院给出的加班工资,11个月下来医院已经支付了7.3万元加班工资。 韩医生则表示,其工资结构是不断变化的,保底工资在前两个月是3000元,后来涨到8000元。后来,医院调整了工资结构为5000元保底加提成,但前提是门诊业绩每月达5万元,住院业绩达1万元。 韩医生称,工资单上的加班工资其实是根据他每月的业绩提成计算得出来的,业绩提成包括药品、检验、治疗三部分,提成额度分别为2%、5%、8%。医院则辩称,他们已经足额支付了韩医生的工资和加班费,而且韩医生每月都签名领取。 法院统计工资单后发现,按延长加班费用是平日的1.5倍、休息日加班按平日2倍、节假日加班按平日3倍来计算,韩医生最终应拿到的加班费是3.7万余元,而医院已支付7.3万余元。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已经足额支付了韩医生加班费用。 ■一审判决:辞职医生获赔1个月工资5235.02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对于劳动者在岗时间长,但存在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或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的特殊情况,法院在认定这些情况的加班时间时,会结合具体工作性质、行规惯例等判断。韩医生声称他每天上班24小时,法院认为与常理不符,故不采信这一说法。 韩医生提出的39万余加班工资外,还有一笔1万元的全勤奖。为此他用相机把医院的《内儿科兼急诊科主任工资发放事项》文件拍下来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该份文件显示,韩医生一年休假少于24天可获奖励1万元。不过,民营医院认为该份文件并不属实。根据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这笔奖励,韩医生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韩医生一审只拿到2013年10月份的工资5235.02元。目前,双方当事人都还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相关新闻 市第一法院昨发布劳动争议案情报告 劳资双方应注意保存证据以维权 昨日上午,市第一法院向媒体发布了该院2012年至2014年一季度劳动争议案情报告。该院两年多审结2000多宗劳动争议案件,其中超过六成涉及加班工资纠纷。 ■案例:肝癌保安索赔13 年加班费万余元,因证据不足仅获赔4000余元 颜先生在石岐区悦来南路一间企业任职保安,2011年11月不幸被确诊患上肝癌。颜先生为治病花光了积蓄,为了筹集费用而把任职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颜先生提出的索赔金额不多,13年里被拖欠加班费不到2万元,但由于证据不足,他最终只拿回了4000余元赔偿。 2005年4月,颜先生开始到物业公司上班。自2008年以来,他一年365天基本天天上班,但物业公司没有足额支付他工资及加班工资,也没有安排年休假。 颜先生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1998年至2011年间的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等8万余元,退还欠缴、少缴的社保费及赔偿金共3万余元。2012年9月,市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4元,对3万余元社保费用的仲裁请求不予处理。 颜先生向市第一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1.5万余元,带薪休假工资近4000元。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争议发生两年前的工资支付台账不承担举证的义务。物业公司在这起案件中提供的是2010年初至2011年底的工资表,法院只对这一部分进行核算。颜先生因无法提供2010年之前的证据,法院对此之前的索赔不予受理。此外,按照仲裁法规定,颜某辉主张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应休未休带薪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最终,颜先生只拿到了加班工资差额和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4263.4元。 ■数据:法院两年多审结劳动争议2098宗,六成涉加班工资纠纷 据市第一法院专门处理劳动纠纷的民五庭统计,该院从2012年至2014年4月,共审结劳动争议案2098宗,涉及加班工资纠纷的纠纷比重最大,两年多来每年均超过60%。由于诉讼费用改革,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收取10元,简易程序只收取5元,在这些在加班工资诉讼纠纷中,劳动者提及的诉讼主张呈增大趋势,有的索赔数额高出其正常工资十余倍。 对于加班纠纷多发的成因,该院民五庭副庭长丁向娜表示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是主因。另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缺乏证据意识,对重要事实无法举证,也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树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加强规范化管理,在加班工资问题上,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进行约定,将考勤、工资发放制度化,规范加班申请与调休制度;劳动者则在任职过程中,注意保留每月的工资单、合同等证据,以便维权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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