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少年村中玩耍被石柱砸伤居委会被判担责赔1.4万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05-05 【收藏本文
    村里面的公共设施倒塌砸伤外地人,居委会是否该担责?2013年11月,港口镇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意外。15岁的小梁在社区石凳上玩耍时不幸被旁边的石柱砸伤,事后小梁的父母把当地居委会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民事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居委会被判承担50% 的责任,共赔偿小梁1.4万余元。
    ■纠纷缘由:少年村中玩耍,被石柱砸至骨折
    小梁是广东封开县人,和父母居住在港口镇一出租屋。2013年11月15日,小梁在出租屋附近一处休闲空地玩耍。其间,空地内一石柱突然倒塌,砸中小梁双腿。小梁被紧急送往港口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小梁为左股骨骨折、右大腿软骨组织挫伤。
    半个月后,小梁得以出院。小梁的家长共花去了15577.4元医疗费。他们认为,当地居委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场所有管理、维修和保证其设施安全的义务。小梁受伤的地方是村民的休闲场所,居委会理应对此承担责任。
    今年年初,小梁的父母把居委会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
    ■居委会: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家长才应担责
    当地居委会辩称,事故地点位于村内小溪桥面的空地,放有两张石凳供村民休憩,中间设一石柱做装饰。石凳和石柱都固定在地面上,不存在安全隐患。石柱如果不是被故意推动,不可能发生倒塌事故,因此居委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居委会把矛头指向了小梁及其父母,认为小梁是未成年人,在没有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在休闲场所玩耍、打闹、攀爬、推搡而导致石柱被推倒压伤。小梁自己本身就应承担责任。
    此外,小梁父母并不是当地村民,小梁本不应前往该休闲场所玩耍,但正因为小梁父母的不负责任的放任,小梁独自一人在外玩耍才受了伤,小梁的父母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也应担责。
    ■法院判决:居委会担责五成,赔偿伤者1.4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居委会也承认,砸伤小梁的石柱是由居委会建造和管理。居委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村中的石凳和石柱位于公共场所,居委会对石柱有定期检查、维护和修葺的义务,居委会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对石柱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应承担责任。而小梁的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小梁的家长提出的4.6万元索赔,法院经核实后认定小梁及其家人损失共计28775.4元,由居委会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14387.7元,小梁法定代理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14387.7元。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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