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夫妇病逝20多年前贷款未还

银行起诉其子获判得偿2000元本金及1万元利息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发布日期:2014-05-13 【收藏本文
    夫妻共同债务,两人都负有清偿责任,但若夫妻俩相继去世,这笔债该由谁来承担?二十多年前,板芙镇村民梁某向一家商业银行贷款2000元,梁某夫妇随后相继病逝。2013年8月,银行把梁某的儿子梁某明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一法院判决梁某明在继承母亲遗产的范围内赔偿银行2000元本金和10416.25 元利息,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借款夫妇相继病逝,儿子被银行告上法庭
    梁某家住板芙镇,1984年2月8日至1990年5月5日,梁某分8次共向板芙镇一家银行借款2000元,为家里购买化肥、鱼种、支付水电费等。双方就借款期限、利率等在借据中均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最后一笔借款200元至1990年7月20日到期。但借款到期后,梁某均未清偿本金和利息,银行多次追收无果。
    2006年8月28日,梁某因病去世。2009年9月20日,银行又与梁某的妻子黄某进行了债务核对,黄某自愿承担丈夫的债务,并在债务落实确认书上签名确认。黄某虽然愿意承担债务,但无力偿还。2011年12月5日,这笔2000元本金的债务利息已经超过了1万元,黄某再次和银行确认了债务情况。
    黄某仍未偿还过丈夫的借款和利息,直至2012年6月13日因病去世。银行了解到,梁某明是梁某夫妇的儿子,银行认为梁某明依法继承了二老的遗产。2013年8月,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明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未到庭应诉,银行被判获赔本金及利息
    梁某明并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自己的答辩意见和证据。市第一法院查明,梁某夫妇生育了多名儿女,梁某明是他们其中一个儿子。但由于银行不清楚其他法定继承人身份情况,因此银行仅以梁某明作为被告,要求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梁某作为借款人因病去世。黄某是梁某的妻子,梁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借的款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黄某有义务承担丈夫的债务,但黄某随后也因病去世,她生前所欠债务应优先以她的遗产来偿还,剩余部分才由梁某夫妇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如今,法院查明梁某明是黄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过梁某明下落不明,法院无法查知黄某的遗产继承情况以及梁某明是否放弃继承该遗产。因此,在黄某有遗产且梁某明继承了该遗产的情况下,梁某明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梁某明作出缺席判决。梁某明被判在继承母亲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承担清偿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10416.25元的责任。该判决目前已产生法律效
力。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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