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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保建筑旁边工人被砸伤致死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刘运充 发布日期:2014-05-14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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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在涉保建筑项目周边发生意外致死,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2012年8月10日,火炬区张家边某在建楼盘发生事故,工人徐权森在楼盘D-2 栋作业时不慎被工地塔吊吊斗碰伤,2013年1 月离世。保险公司以D-2 区不在保单承保的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家属则认为徐权森是从在保的A-1 区域延伸作业而受伤。昨日,市中级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施工现场”含建筑项目周边场所,保险公司全赔33万余元。漫画/蔡文强事件回放
保险公司以事故地点不在承保范围拒赔,法院判赔33万余元
    工人被砸伤致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0年8月,火炬区张家边一处大型楼盘开建,承建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1000人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人如果发生意外,最高可获赔30万意外伤害险赔偿和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
    2012年8月10日下午3时许,包工头李向前带着泥工班在D 栋楼工作,四川人徐权森从A-1高层的塔吊延伸到D-2高层附近作业。由于装沙浆的吊斗下降太快并且摇摆幅度大,徐权森避让不及,被吊斗打中颈部后倒地不起。李向前马上叫人打了120,把徐权森紧急送院。
    徐权森的颈椎和脊椎在事故中严重受损,造成颈5脊髓平面以下完全性截瘫。徐权森在医院里治疗了137天,花费了32万余元医疗费。2013年1月15日23时,徐权森在老家不幸去世。徐权森的妻子杨丽欢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带着儿子徐艺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后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事故地点在涉保建筑项目周边,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保险公司在2013年9月22日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徐权森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属D2栋高层建筑范围,不在其保单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去年10月,杨丽欢和徐艺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杨丽欢和徐艺才认为,徐权森是被A-1高层的塔吊延伸到D-2高层附近作业时,被该塔吊的吊斗砸伤的。他们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示意图和事故照片,并有两名工友对此出庭作证。
    市第一法院认为,杨丽欢和徐艺才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形成证据链,保险公司也确认徐权森是在靠近D-2高层的地方发生事故,且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徐艺才、杨丽欢的说法。因此,法院认定徐权森是由固定在A-1高层的塔吊延伸到D-2高层北面作业时被吊斗意外砸伤,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杨丽欢和徐艺才336850元。
    保险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合同上具体约定了承保范围是A1-A2-A3 高层、T1-1、T1-2、T1-3、D2-1低层,这是一种限制性约定,工人在这个承保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才应当承担责任。
    认定施工现场含项目周边场所,保险全赔
    近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保险纠纷案。市中级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施工现场”,是指建筑项目正在施工的场所,不仅包括建筑项目区域内正在施工的场所,还包括建筑项目周边正在施工的场所。保险事故发生时,徐权森所在位置是一个砂浆搅拌场,位于与A-1区仅□一条小区道路的D-2区地面停车位的地方,属于建筑项目周边区域,当时徐权森正在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故当时徐权森所在位置属于 “施工现场”。而且,当时造成保险事故的A-1塔吊也正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再次,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工人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和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在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外出时因遭受意外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无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正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在这起案件中,事发地点与建筑项目中的A-1区仅□一条小区道路,比前述三种保险事故发生地点更靠近建筑项目,且事故发生时徐权森正在施工现场作业,保险公司更应承担保险责任。
    市中级法院据此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产生法律效力。(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刘运充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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