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加工出售一百公斤象牙梅州男子被判刑十年半

中山中院审结案值752万元象牙案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黄金娣 发布日期:2014-05-14 【收藏本文
 2006年,我市侦破非法买卖象牙案,缴获174根象牙(资料图片)。
    市中级法院供图

    象牙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任何加工、买卖及运输象牙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坦洲镇一名梅州籍男子张某中以地下工厂为窝点,非法加工、出售现代象牙制品,总重102.848 千克, 价值7520482.5元。
    2014年2月,市第一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张某中有期徒刑10年半,他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在4月30日驳回张某中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地下工厂搜出102公斤象牙,案值752万
    2013年5月24日,警方突击坦洲镇沙角环街一处出租屋,将梅州五华县人张某中抓获。警方在出租屋内搜出了部分象牙制品,随后又在张某中的加工车间搜出了大量象牙制品和原料,共计102.848公斤。
    办案人员在现场发现,已成型的象牙制品大小不一,有的被雕刻成了佛像,有的则是在完整的象牙上雕刻了图案。经过审讯,张某中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2年,36 岁的张某中开始通过各种途径非法收购现代象牙,并雇请工人在坦洲镇鹅咀街的加工车间内进行加工,制成工艺品后出售。在这一行摸爬滚打后,张某中还认识了一些“同道中人”,并代他人加工象牙,从中赚取加工费。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这批象牙原料和制品确实是脊索动物门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牙制品及其原料。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这批象牙制品及原料价值共计7520482.5元。
    2013年6月28日,张某中被批准逮捕,后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市第一法院提起公诉。
    ■男子终审获刑10年半,并被处10万元罚金
    2014年2月18日,市第一法院对张某中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中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结合张某中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判处张某中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张某中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不仅包括出卖,也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因此,张某中所说的并没有从中牟利、加工并非非法出售行为的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低都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张某中的认罪态度,作出了略高于起点刑的判罚,属于量刑适当。4月30日,市中级法院驳回张某中的上诉,维持原判。新闻延伸帮人运象牙,两名男子分获七年以上徒刑
    记者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近年来一共审结了3 宗与象牙制品有关的案件,除了张某中的案件外,另外两起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主犯获刑10年半,从犯获刑7年。
    2007年10月,湖南人黄某生伙同陈某辉等人在坦洲镇永一村恒兴街一出租屋,将59块象牙搬上车,后将象牙送至坦洲镇汇翠山庄准备卸货时被警方抓获。经鉴定,59 块象牙均为现代象牙,净重206.68 公斤,价值8611735.56元。
    法院终审对黄某生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的处罚。从犯陈某辉随后落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黄金娣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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