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买地无证建房引侵权纠纷

侵权者被判拆除违建并赔偿原告5万余元租金

作者: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05-22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一块面积为765.5平方米的土地,牵涉出一宗侵权纠纷。珠海的黄先生在中山坦洲镇买下一块土地,没想到部分土地被坦洲镇的敖先生搭建了房屋并收取租金。敖先生称,涉案土地他已经在1997年就买下来了,黄先生应该去告村委会。双方拿出了相关证据对簿公堂,敖先生因为没有办土地使用权证和审批报建手续,被判拆除相关建筑物,并赔偿对方两年土地租金损失5.5万元。
    ■原告:买下土地被人侵占10年,起诉索赔5.5万元
    黄先生称,他在2002年10月买下了坦洲镇一块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为5440.75平方米。2003年,敖先生占用黄先生该地块的765.5平方米,在上面搭建出租房屋。黄先生多次找到敖先生协商此事未果。
    2011年,黄先生向敖先a生发了一封律师函,但敖先生一直没有拆除相关建筑物,并持续出租收费,也没有向黄先生支付任何赔偿款。无奈之下,黄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敖先生立即拆除搭建在他名下土地上违法建筑,返还被侵占土地;并支付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的工业用地使用费共55116元。
    ■被告:涉案土地他早已买下,原告应该告村委
    敖先生在庭上拿出了一份村委出具的购地款收据等作为证据,他在1997年向村里购买了涉案土地在内的五亩土地,并付清了购地款70万元,后村委在没有征得敖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界址,并将裁剪出的土地转让给黄先生。因此,黄先生应一并追究村委会无法交付土地的责任。
    敖先生还称,他自从购买了土地后便建造房屋用以出租,电表水表的收据都可以证明他早于黄先生购买了涉案土地。如果要敖先生拆除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则黄先生和村委应当共同承担敖先生的拆迁损失共计317500元。
    ■判决:被告无证违章建房,应限期拆除并赔偿原告损失
    今年1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黄先生购买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权属证书,取得了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敖先生在诉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办理审批报建手续。因此,法院认定敖先生在讼争的土地上建有房屋,并非合法取得。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敖先生被判限期拆除诉争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支付两年土地租金损失55116元给黄先生。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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